個體戶有營業執照就可以刻公章,要到工商部門領取表格,之後到指定刻章地點刻公章。
單位印章刻制流程如下:
壹、申請刻制公章,需持相關證明材料(刻制證明(申請)、《營業執照》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各壹份、單位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委托書等)。
二、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刻制企業,由刻制企業審核錄入黃岡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根據錄入信息自動生成芯片和印章編碼;刻制企業從印章系統數據庫下載公章信息刻制公章。同時掃描相關資料上傳系統建立電子檔案。
三、印章制作完後,系統自動生成《印章備案登記單》,刻制企業將制作的印章在《備案登記單》上留存印模,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壹並交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收到相關資料後,核查有關材料和信息,並在《備案登記單》上加蓋縣級公安機關特行管理專用章。相關證明材料留檔備查。
五、公章刻制企業發放公章時,應出具由縣級公安機關蓋章的《黃岡市公章備案登記單》,領章人簽名領取。
擴展資料關於公章的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刑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