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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子公司對合並層面所得稅的影響

對於壹些集團企業來說,子公司辦理稅務註銷後,集團內部的後續財務及稅務管理如果跟不上,很容易給自己帶來稅務風險。企業應註意,清稅和註銷清算不是壹碼事。

根據規定,如果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投資企業可以股權投資的金額減去可回收金額,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即使已經清稅,但小到桌椅板凳,大到汽車房產,B公司在註銷清算時仍會存在剩余財產。此時,A公司財務人員應重點關註B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列示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金額為正,那麽它所對應的財產項目,應在資產科目中列示,要麽是固定資產、存貨,要麽是貨幣資金、應收賬款,但無論何種形式,都可以通過各種渠道變現收回。即便確實無法收回,也應有充分的正當理由。這種情況下,B公司提交的清算申報表中,肯定會產生相應數據。這也是稅務機關不認同A公司實際損失發生金額的原因之壹。

目前,大部分企業都能即時辦結或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稅務註銷,稅務機關並不過多幹預企業的自主申報行為。這種情況下,應付了事的低質量申報數據,看似可以讓註銷變得便利,但企業須自行承擔虛假申報的法律後果。建議企業壹方面確保申報的財務報表數據保持前後期壹致,尤其要避免出現前壹期有數據後壹期零申報的低級錯誤;另壹方面還要註意,清算申報表數據應與財務報表數據關聯壹致。否則,在稅務機關事後審核中,企業申報的真實性將受到質疑,使企業處於被動局面。

投資企業還要註意對已註銷企業資料的留存備查。企業日常稅務管理中,在發生各類損失時,需要留存資料備查,但不少企業認為,辦理註銷後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已沒有意義。不過,在稅務機關事後核查中,如果投資企業無法證實被投資企業所發生損失的真實性,那麽關聯企業間確認的投資損失,將難以被稅務機關認同。因此,被投資企業在註銷時,應將債權損失資料交由投資企業留存。

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財務部門只是機械地按憑證記賬,沒有真正參與到企業的實際經營決策、審核與監督中。當面臨A公司發生近乎“打了水漂”的投資損失時,只憑借壹紙清稅證明便“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職責,財務部門顯然缺乏對經營行為所應有的風險控制意識。建議企業財務部門,在與企業內部其他部門進行會計核算資料的交接時,不僅要關註會計核算資料,還應主動搜集其他能夠互相印證的業務資料,這樣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確保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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