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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過路費發票可以抵扣嗎

壹、正面回答

紙質過路費發票不可以抵扣。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將不能再抵扣,僅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取得紙質的通行費發票。只有過橋、過閘的紙質發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其他的不管是高速公路、壹級、二級公路的都不能再計算抵扣增值稅,都只能作為記賬憑證。

二、分析詳情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紙質過路費發票屬於什麽類型

紙質發票的通行費發票在營改增後屬於可以繼續使用的發票種類。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費屬於經營性收費性質,那麽就是應稅項目,就得開具發票,支付方也需要憑發票入賬。

從2018年7月1日起,高速費紙質發票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了。

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將不能再用於抵扣,用戶如需抵扣稅款,需開具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獲取發票和實現稅款抵扣,有效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真正實現了 “讓百姓少跑腿、數據多跑路”。

在不斷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服務的同時,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既定工作計劃,穩步推進經營性壹、二級收費公路車道系統改造,實現非現金支付卡及用戶卡刷卡功能。目前,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開展聯調聯試。

根據《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後,支付了相關費用並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並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後按有關規定,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

技術要求

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

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余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

增值稅轉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處理

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進行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於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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