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為:壹級、二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800元;三級、四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根據殘疾人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
3、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範圍,提高標準。
4、殘疾人職工(含創業者本人)工資及社保支出等費用可按雙倍費用計入公司運營成本。
5、殘疾人員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營業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智力殘疾證三級享受補貼的條件如下: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
3、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或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殘疾學生;
4、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個人穩定性收入低於北京市低保標準且殘疾等級為壹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壹級、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5、屬於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滿16周歲的殘疾人。
綜上所述,殘疾人作為壹個弱勢群體是需要特別照顧的,國家也有相應的政策針對殘疾人的,有相關的補貼。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