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費用),收入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解除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要交個人所得稅。如果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比如說2.5倍,就不受12年的限制。此時勞動者可以獲得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超出的部分可能是當地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以上,這部分仍然會被征稅。勞動者兼職,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