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給付義務的相對人,施加新的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具體的執行刑形式。其特征在於(1)適用於支付金錢的義務。(二)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3)可以重復做,具體表現為按日計費。如果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定比例的罰款。主要適用於稅務領域,但不限於此。在其他有交錢義務的管理領域,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采取滯納金,比如環境汙染費。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對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害,又可以避免因直接強加於相對人而對權益造成的損害,可以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以作為壹種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依法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不繳或者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衍生問題:
滯納金怎麽算
滯納金的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後兩位);滯納金天數的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結束日期-滯納金計算開始日期+1;滯納金計算起始日:從結算日第二個月的1日開始計算;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取已生成報關單生成日期的前壹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XI章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