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稅務機關不能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在租賃期間,企業交納所得稅時,就承租人支付的融資利息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具體如下:
1、 增值稅和營業稅;
2、 企業所得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法律特征具體如下: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間斷地使用資產;
2、資產的售價與租金是相互聯系的,且資產的出售損益通常不得計入當期損益;
3、出售/承租人將承擔所有的契約執行成本(如修理費、保險費及稅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從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納稅的財務利益。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區別具體如下:
1、特點不同;
2、服務對象不同;
3、功能不同。
綜上所述,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是具有鮮明的法律特征的,因為出售人原則上是可以不間斷的使用資產的,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輕出售人的經濟壓力,不過,出售人需要承擔契約執行成本。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稅法對融入固定資產,采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準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可見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支付稅前扣除政策不同於融資租賃的稅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