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試驗區包括武漢片區、襄陽片區、宜昌片區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堅持改革引領、開放先導、創新驅動、產業聚集、綠色發展,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集聚區、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內陸對外開放新高地,在實施中部崛起戰略和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中發揮示範作用。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激發創新活力。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事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存在失誤錯誤或者未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序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免予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對在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五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部門協調、運行高效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將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自貿試驗區建設評估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自貿試驗區片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片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項改革試驗任務。第七條 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貿辦)承擔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事務,履行省領導小組賦予的其他工作職責。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片區管理機構)行使市級相關管理權限,負責片區改革試驗的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實施《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各項發展規劃,協調推進改革試點任務和重大投資建設項目;
(三)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科技創新、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人才支撐、市場監管等有關工作;
(四)協調海關、邊防、金融、稅務等部門在自貿試驗區的相關事務;
(五)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配合做好反壟斷審查、國家安全審查;
(六)建立綜合統計制度和信息發布機制,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改革創新需要,依法授權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相關的省級、市級管理權限,推動關聯、相近類別審批事項全鏈條授權;不能授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委托形式,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授權或者委托的除外。
片區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級、市級管理權限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自貿試驗區有關改革創新工作任務,並將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管理。第十壹條 海關、邊防、金融、稅務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駐區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工作的政策支持。
片區管理機構應當與駐區工作機構建立聯動互通機制,為駐區工作機構履行職責和落實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的政策提供便利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