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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房產稅什麽時候開始全面征收

房產稅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統壹征收房產稅。同年6月,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並為房地產稅。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房產稅的征收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壹、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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