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縮寫:CITR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國國內熱衷於國際稅收研究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與時俱進、理論聯系實際、外為中用,開展國際稅收研究,服務於稅收工作,服務於納稅人,服務於社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宣武區棗林前街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聯系和組織社會各界熱心於國際稅收研究的人士,開展國際稅收學術與理論的研究,國際稅收動向及其發展趨勢的研究,各國稅收政策、原則、制度、管理的研究,國家、地區、國際經濟組織稅收關系的研究,區域性稅收協調及其發展前景的研究,國際經濟活動中運用稅收維護國家權益的對策研究等。
(二)根據國際和國內政治、經濟,特別是財政、稅收的發展情況,組織專題研究和交流,及時將研究成果向決策機關和有關部門推薦。
(三)宣傳我國稅收制度和對外稅收政策,介紹外國稅收動態,促進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為發展國際經濟交往服務。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稅收學術和實務交流,同國外經濟、財政、稅收研究機構及其他有關國際組織、民間組織機構建立聯系,廣泛開展國際間的稅收交流活動。
(五)開展有關稅收方面的社會服務工作。接受稅務機關、有關部門、企業單位、個人和國外有關方面委托,承擔有關國際稅收問題的調查研究、稅務咨詢、人員培訓、學習考察和政策法規的查證、論證以及財務管理等項業務。
(六)搜集國際稅收資料並進行編譯、交流,提供國際經濟、稅收信息,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和有關國際稅收的書刊。
(七)組織評議國際稅收學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八)協助和指導地方國際稅收研究會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符合下列條件,承認本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的,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壹)單位會員。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國際稅收研究會。
具備外資企業比較集中,在境外投資的內資企業較多,國際稅收理論研究工作活躍等條件的部分省會城市(含自治區首府)、地市級國際稅收研究會。
有誌於參與國際稅收理論研究,在本行業具有壹定代表性,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年檢評定中無違規記錄的企業和具有較高國際稅收理論研究能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
(二)個人會員。社會各界熱心國際稅收研究工作,有較高的研究能力和豐富的稅收工作經驗或在財稅界具有壹定的影響,能積極承擔本會研究任務的個人。個人會員除由本會負責直接聯系的會員外,其他均按屬地原則分工聯系。
第八條 本會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時,應附送:1.設立研究會的批件或登記證的復印件;2.主要負責人簡歷和成員名單;3.章程。
企事業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時,應附送: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單位簡介。
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時,應附送:1.本人簡歷;2.本會兩名理事的推薦信。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要求本會依法幫助其維護著作權等有關權益;
(四)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壹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與本會失去聯系時間超過壹年的,視為自動退會,由會長會議討論確認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其它違紀違法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基本任務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敦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榮譽理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壹)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遇有特殊情況,補選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五)檢查總結工作執行情況,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根據會長、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議每兩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壹、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壹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其中行使第四項職權時,提交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至二次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實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集體領導制度。由會長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秘書長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會議,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壹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協助會長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名譽會長和榮譽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敦請。榮譽理事壹般由上壹屆退下來的常務理事榮任,任期壹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來源
(壹)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行政事業費拔款、社會資助;
(四)宣傳、培訓、咨詢、課題研究和其他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壹)本會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動的經費;
(二)本會舉辦各種調研、評選活動的經費;
(三)支付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勞務服務的經費;
(四)本會所需的辦公經費;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經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分設。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理事會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5月14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