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的通知
京人社發[202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屬各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積分結算操作管理細則》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公安局北京民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5日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做好本市積分落戶工作,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管理細則。
第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實施的組織管理,牽頭開展聯動核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積分落戶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稅務局、市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全市積分的審核、信訪和結算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將相關部門提供的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嚴重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積分指標的審核和政策咨詢。
以上部門* * *做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二章辦理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三條本市積分落戶申請和審核實行年度申報制度,分為申報、部門審核結果匯總、審核結果查詢、部門審核、積分排名、公示和落戶等階段。年度工作計劃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四條本市積分落戶申請審核主要依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積分落戶網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其工作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用人單位在京註冊並進行稅務登記。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登錄系統確認申請人和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確認完成後,申請人可以填寫並提交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在申請階段,申請人可以修改積分指標的信息,查看積分指標的審核結果,對有爭議的審核結果發起復審,並查看復審結果。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審計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人提交的要點信息進行核實。
第七條部分指標信息無法通過數據交換和比對進行驗證,或對驗證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系統中上傳相關文件和資料。相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或獲得落戶資格後,將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查驗原件或組織聯合核查。
第八條在審核結果查詢階段,申請人可以查看自己填寫的各項積分指標的審核結果。如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現階段基於系統提出投訴。本階段結束後,申請人對本人積分指標的異議不再受理。
第九條在公示結算階段,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可登錄系統查詢自己的最終積分和排名情況。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人口調控情況研究提出年度落戶規模,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得分從高到低初步確定年度落戶人員,落戶規模和落戶人員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落戶人員名單將在市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內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單位名稱以及各項指標積分分值。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書面反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並嚴格保密。公示期內符合積分落戶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年度積分落戶資格。申請人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轉京落戶手續,落戶資格保留2年。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
第十壹條通過公示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在辦理落戶手續時,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到區指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和人員調動登記表;
(2)需要隨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交子女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政策證明、申請人與子女相關的結婚證。隨遷子女在2016 1十月(不含)前生育第壹個子女,在2016 1十月(含)後生育第二個子女,或2016 1十月65438。
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檔案審查,無檔案的出具無檔案誠信聲明(模板見附件1)。以上材料經區指定部門核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經核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所獲得的積分落戶資格。
第十二條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後,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介紹信,按有關規定辦理檔案轉移落戶手續。落戶後,依法註銷北京市居住證。
可辦理落戶手續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且規劃用途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的自管公房。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雖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但申請人有集體戶口的,可在本單位集體房落戶。
第十三條積分落戶資格經核實被取消的,或者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後放棄的,落戶資格不予延續。
第三章指標解釋
第十四條資格條件的解釋
(1)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並在開始申請積分落戶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申請。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止上壹年度65438+2月31,平均年齡男性應在60周歲以下,女性職工應在50周歲以下,女性幹部(管理人員)應在55周歲以下,用人單位正常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6月5438+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累計補繳記錄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類保險的繳納情況, 工傷、生育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以開始申請積分落戶之日為準。
(4)無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第十五條積分指標的解釋
(1)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實際就業地點在北京市。
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算,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累計3分。具體使用年限從65438+1998年7月1開始,用申請人在北京正常繳費最多的參保月數除以12計算,不包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已補繳的月數。
(2)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本指標涉及的住所規劃用途應為住宅,自有住宅、租賃住宅、單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宿舍的產權應該屬於單位。本細則頒布之日前在宿舍或租賃住所的連續居住年限(不含),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本細則發布之日(含)以後在京租賃居住的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準。
在本人住所或配偶住所連續居住滿1年的,分為1;如果妳連續壹年住在妳的宿舍或租來的住處,得分為0.5。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時,自有住所、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不重復計算。連續居住年限長於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以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先計算自有居住積分。
(3)學歷指標:指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積分累計,相應的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分別按照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居住指標的計分規則從畢業之日起扣除。(具體標準見附件2)
(4)職業和居住面積指標:2018 1起,申請人在本市六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居住在本人住所的,每1年加2分;符合上述條件並在本市六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
以上情況分別按滿1年共12個月確定積分,積分累計不到12個月,最高積分為12。就業地以申請人所在單位社會保險繳納行政區域判定。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在城六區就業。居住地以申請人有自己居住地的行政區域為判斷依據。申報該指標的申請人,應在65438+2月的最近壹年內,在本市六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有自己的住所居住,取得落戶資格後應在自己的住所落戶。
(五)創新創業指標:
1.在科技、文化等領域獲得國家級、市級、市級獎勵的,可按統壹確定的項目和標準加分。(具體標準見附件3)
2 .在科技、人文社會和文化領域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級、市級獎項,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按統壹條件和標準認定。(具體標準見附件3)
3.近三年獲得股權現金融資且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達到壹定條件,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0%的申請人,可按統壹確定的條件和標準獲得加分。(具體標準見附件3)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不累加。
(6)納稅指標:
1.申請積分落戶開始前連續3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每年須繳納個人工商戶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2019 1之前,不含65438+10月1)或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2019 65438+10月1之後,包括上述個人所得稅額每654.38+0年654.38+萬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納稅日為準。
2.涉稅違法行為:積分落戶申請開始前連續5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被當地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罰款50元以上)的,每條記錄減12分。
(7)年齡指標:年齡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準。年齡計算時間截止到開始申請積分落戶時上壹年度的65438+1。申請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加20分;45周歲以上46周歲以下的,加16分;46周歲以上47周歲以下的,加12分;47周歲以上48周歲以下的,加8分;48周歲以上49周歲以下的,加4分。49歲以上不加分。
(8)榮譽表彰指標: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公民等榮譽稱號者,可按統壹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獲得積分。以上幾點不累加。(具體標準見附件4)
(九)守法記錄指標:積分落戶申請開始前連續五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本市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是指以本市公安機關為行為主體的各類違法行為受到的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次數以市公安局記錄為準。
第十六條除具體截止時間外,本章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學歷指標、職業和居住地區指標、創新創業指標、榮譽表彰指標的計算均截止於開始申請積分落戶時的上壹年度6月65438+2月31。
第四章違反信托的責任
第十七條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準確,並對申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性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當年及以後5年申請積分落戶資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註銷戶口,遷回北京市之前的戶籍所在地。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不受理積分落戶申請。相關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在積分落戶過程中嚴重違反對行政機關的承諾,被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在辦理積分落戶手續前,發現申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積分落戶手續應當終止,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應當取消。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及時將上述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九條本操作管理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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