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力學學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學會的名稱:中國力學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Mechanics(縮寫:CSTAM)。
第二條中國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力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力學科技事業的壹支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力學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提倡辯證唯物主義,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力學學科的發展和繁榮,促進力學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力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力學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路1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組織本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舉辦非營利的科技展覽,促進民間科技合作;
(二)推舉會員代表本會或專業委員會參加相關的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三)編輯、出版、發行力學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四)開展力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繼續教育;
(五)交流力學教育和培養力學人才的經驗,促進力學教育事業的發展,促進教學、科研與生產相結合;
(六)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力學科技工作者;
(七)推廣力學研究成果,為力學工作者面向經濟建設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八)對國家重要的科技政策、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問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九)接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十)維護本會會員與學會活動有關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會章,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為會員。
(壹)個人會員
1.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具備相當學術水平,從事力學工作三年以上,並在力學或相關學科的科技、教育、生產、出版或管理工作方面具有壹定經驗者;
2.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可作為學生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二)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壹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
(三)通訊會員
在力學學科方面有較高成就,並對我會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填寫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理事會授權中國力學學會辦公室按會員條件予以審核,或經本會理事會授權委托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力學學會按會員條件予以審核,報本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與自己業務有關的本會刊物和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
(壹)本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四)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五)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通訊會員
(壹)優先得到本會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二)參加本會在中國境內主辦的學術會議;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五)參加本會活動,推進本會會務的開展;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
交納會費,經本會提示後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
究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壹次(或以通訊方式進行),由上屆理事會召集。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決定本會的任務和工作方針;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舉辦學術活動和表彰活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活動計劃;
(十壹)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二)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三)獎勵本學科優秀科技工作者、優秀教師和學生,評選優秀學術論文、優秀書刊及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1至2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堅持民主作風,並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之壹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壹屆,但隔屆可以重新當選。特殊情況須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理事連續任期不得超過3屆,常務理事連續任期不得超過2屆(但新當選為正理事長的可再延長壹屆)。理事與常務理事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的原則。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培養新的學會工作骨幹,
壹般情況下,每屆新當選的理事應不少於總數的1/3,連任理事不少於總數的1/2;新當選的常務理事應不少於總數的1/2,連任常務理事不少於總數的1/3。
第二十八條曾任學會理事長或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稱號和聘請擔任當屆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二十九條為使學科的發展能夠得到更加廣泛的社會支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特邀理事若幹名,任期壹屆。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以下委員會,並報中國
科協備案:
(壹)專業委員會;
(二)學術刊物的編輯委員會;
(三)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各委員會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所屬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或主編)壹人,副主任委員(或副主編、常務編委)、委員若幹人組成,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4年。主任委員(或主編)壹般不得連聘,但隔屆可以重新聘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辦事機構受中國科協和掛靠單位***同領導,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主持、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力學學會是所屬省、直轄市、自治區科協的組成部分,同時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省、直轄市、自治區力學學會的組織章程應參照中國科協的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制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中國科協撥款;
(三)掛靠單位撥款;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
(六)基金;
(七)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八)學會持有的知識產權的回報;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壹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實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
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壹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會章程經1998年9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