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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藥理學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中國藥理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經中國人民和民政部批準,由中國藥理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註冊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全國性社會學術團體。本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我國藥物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範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和任務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廣大藥學工作者,為本學科的發展、人才的成長和科學技術的普及做出貢獻;協會倡導“敬業、創新、求實、合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團結和組織中國藥理科技工作者,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振興國家經濟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理學會稱為地方藥理學會。地方藥物學的名稱按國家民政機構的規定和自己的章程命名,業務上受協會指導。

第四條中國藥理學會的英文名稱為CNPHARS。

第五條協會地址:北京先農壇街1號,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郵編:100050。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組織藥理學領域的全國性學術會議、座談會、研討會等學術活動;

二。編輯出版藥理學期刊、書籍和音像制品;

3.審查藥理學學術成果,提供藥理學科技咨詢,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4.評定和獎勵本協會設立的中國藥理學會科技進步獎等獎項,以促進藥理學的創新和發展。

5.組織藥理學及相關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6.傳播藥理學領域的新知識,促進藥理學及相關領域先進技術和方法的交流和展示;

7.開展藥學領域的繼續教育,為在職會員組織相關事業;

八個。在全國藥理學學科及相關領域的科技政策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重大問題上發揮咨詢作用。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從事科研、教學、臨床、生產、經營、銷售的企事業單位或部門的藥學及相關學科的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擁護協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被批準為協會會員。

1.大學畢業後從事藥理學及相關學科工作滿兩年或者具有藥理學及相關學科非本科學歷類似工作經歷的人員;

2.學習藥理學及相關學科的碩士生、博士生;

3.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及相關學科的工作者;

四個。從事藥理學及相關學科工作30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含退休)的藥理學及相關學科工作者,可申請成為本協會高級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並壹次性繳納規定的會費後,成為高級會員,發給高級會員證,終身保存;

5.在藥理學及相關領域取得較高學術成就的港澳臺藥理學家或相關學科科學家,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符合本會會員條件,承認章程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6.在藥理學及相關學科取得較高學術成就,對中國友好,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符合協會會員條件的外國藥理學家或相關學科科學家,可申請外國會員資格;

7.有藥理單位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團體會員;

8.對協會工作給予過支持和貢獻的外籍人士,在完成相關入會手續並征得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可成為協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1.提交會員申請;

2.由兩個協會會員或單位介紹;3.經本協會組委會批準;

4.會員證由協會頒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免費獲取本協會出版的《中國藥理學通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學術活動時享受優惠條件;

三、有資格參加協會組織的推薦、表彰和獎勵活動;

4.享受協會服務,優先獲取相關學術資料;

5.團體會員可要求協會在技術咨詢、培訓課程或其他商業活動方面提供幫助;

6.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4.積極協助和支持協會組織的選拔、培訓和學術活動;

5.按要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未按時繳納會費,經協會提示後仍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任期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召開會議的,由理事會決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三。選舉新的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提案的通過;

不及物動詞大會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事項;

七。決定終止。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可生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省、市、自治區協會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和執行董事;

3.籌備和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派出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負責為學會的活動籌集資金,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X.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原則上,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壹、三、五至十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壹條原則上,常務理事會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執行董事出席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其決議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執行董事出席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品質;

2.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夠學習工作;

4.主席、副主席年齡最高不超過70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2歲;

5.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名譽主席。最後壹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後,董事會將授予其“名譽董事長”稱號,並頒發證書。名譽主席將作為下壹屆常務理事會的正式成員參加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在擔任協會常務理事期間為協會工作做出積極貢獻的高級會員,由理事會授予“名譽理事”稱號,並頒發證書。參加協會相關學術活動時享受優惠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秘書長的提名;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分公司和代表處的工作;

3.提名常務副秘書長、本會財務負責人、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決定辦事處和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協會設立若幹分會(專業委員會)。它的名字叫中國藥理學會XXX分會。分會實行會員制,不單獨制定章程。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民主協商推薦和選舉產生。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在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用於事業發展和人員開支。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政府或上級機關撥款;

3.對相關業務部門的補貼;

四。捐款;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不及物動詞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由理事會財務主管(兼副主席)負責管理和實施。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為公共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須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並報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自行終止、解散,或者因合並、集團化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在協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協會終止後,其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經第八屆常務理事會和第八屆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提交中國藥理學會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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