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之間簽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根據協定,持有綠卡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已按照中國稅率繳納完稅款,只需向美國提供相關繳稅證明,即可免除相應數額的納稅義務。但由於美中兩國間的稅制不壹樣,綠卡持有者可能面臨在美國和中國都需要報稅甚至是兩地同時都要繳納所得稅的情形。比如王先生在中國的年收入是200000美元,按照中國納稅稅率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在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個人所得時要先去掉在中國已繳納的所得稅金額,如果其收入低於美國應納稅金額,則不需再向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王先生收入按照美國稅法和稅率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他就需要向美國國稅局補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所有的美國稅務居民和外國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報告其美國客戶的賬戶信息,不合作的金融機構若有源自美國的任何收入,包括獲得投資處置收入和來源於美國資產的利息、股息收入,將會被懲罰性扣繳30%的預提所得稅。
美國推出《海外賬戶納稅法案》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離岸逃稅行為,此項法案於2010年通過。該法案規定,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和美國綠卡持有者,在國外銀行存款達5萬美元以上者、企業戶保單資產在25萬美元以上要美國國稅局申報。
從2014年起,外國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者三年累計往來美國超過183天以上的美國稅務居民的海外帳戶資料,否則將被處罰其在美國所得30%的罰款。美國銀行客戶如果有向海外金融機構轉賬,如果銀行無法獲得客戶依《海外賬戶納稅法案》所需提供的資料,客戶的金融轉賬金額將被預扣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