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文件如下:
壹、轉業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幹部,其職務工資,根據本人的行政級別和與地方幹部相對應的職務,按照勞人薪字〔1985〕19號文件的規定套改。其中執行軍隊技術等級工資的幹部,轉業後技術職務工資的套改,按照與本人技術等級相應的軍事行政幹部職務工資的套改辦法辦理。
二、轉業到企業單位的幹部,其基本工資應按照轉業到當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同壹職務(含技術等級)、同壹行政級別幹部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加上本人軍齡津貼之和減去十元(並入基礎工資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和行政經費節支獎金各五元)的數額確定。
三、獎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按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轉業到有工齡津貼企業單位的幹部,可按所在企業規定的標準領取工齡津貼,但原計入本人工資中的軍齡津貼,不得與工齡津貼重復計算。轉業幹部的工資額列入企業成本。
擴展資料:
壹九八五年七月壹日以後批準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幹部的工資待遇,應按照他們原在軍隊所任職務(含技術職務)與地方相對應職務(含技術職務)的幹部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確定。
壹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轉業、職務安排偏低的營、團職幹部,在確定其職務工資時,可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