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復議和解;
(四)辦理海關行政賠償事項;
(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六)處理或者轉送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提出的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指導、監督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依照規定提出復議意見;
(八)對下級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九)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十)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和備案事項;
(十壹)研究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二)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第五條 專職從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
(二)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四)從事海關工作2年以上;
(五)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海關總署頒發的調查證。
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支持並且鼓勵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海關工作人員可以優先成為行政復議人員。第六條 行政復議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二)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三)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建議;
(四)參加培訓;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七條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正確實施。第八條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範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