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銷售業務,目前沒有明確的權威解釋,有的解讀為不同於壹般銷售業務的特殊銷售,只是為了計稅。有的在會計準則上解讀為不是銷售業務,但在會計實務中需要作為銷售業務對待。
所謂視同銷售,是指作為企業本身,並不是銷售,而是在納稅時,按照稅法的規定,應該作為正常銷售來計算,而視同銷售是稅法範疇,不是會計範疇。
按照財務會計理論,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只要不滿足五個條件中的壹個,就不確認銷售收入,對應的業務就不是銷售業務。但在會計實務中,什麽是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合二為壹?是的。會計實務既要遵循會計準則,也要遵循稅務準則,這就導致了壹些特殊的會計項目從會計準則上看並不是銷售業務,但並不意味著銷售收入在會計實務中不能確認。這些特殊的會計項目被視為銷售業務,也就是說在會計規範上不屬於銷售業務,但在會計實務中需要作為銷售業務處理。
壹、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目前公認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壹種是確認銷售收入,然後按照銷售成本與銷售收入相匹配的原則結轉銷售成本;二是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照應稅價值計算銷項稅額。大多數學者支持會計處理的兩個標準:
第壹,業務是企業與外部之間的。業務或內部業務;
二是企業是否因為這項業務而盈利。
然而,對這兩個標準的應用有不同的看法。以用於職工福利的自產產品為例,職工在企業外分成的,應采用第壹種會計處理方法;如果職工分成企業,應采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但從會計經濟後果的角度來看,采用第二種方法更為科學合理。采用第二種方法,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這種會計處理繞過利潤表,直接與資產負債表相關,可以防止企業利用視同銷售業務進行盈余操縱。如果企業確認銷售收入,就可以創造相同的銷售業務,比如在兩個機構之間轉移企業自產產品,這又增加了壹種會計操縱手段。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稅務處理
在新會計準則下,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未在任何具體準則中體現,但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業務得到認可和支持,並默認或僅進行科目調整給予上述業務處理。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根據稅法的規定,對視同銷售業務進行納稅調整。具體來說,企業作為銷售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應按其用途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給員工?、?營業外支出?和其他科目,記入?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應交消費稅,應交營業稅?主題。視同銷售業務涉及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應該實際繳納?三稅?在總和的基礎上,按月計算,視情況處理:視同銷售涉及應繳納營業稅的,或未扣除消費品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繳納消費稅的,上述核算時可直接將計算的稅額乘以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若視同銷售業務涉及應繳納的增值稅,或需從外購或委托加工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中抵扣的應繳納消費稅,視同銷售業務轉出時不能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計算。
某企業向另壹企業捐贈壹件成本為80萬元的產品(市場價為654.38+0萬元)。這個業務在會計上不算銷售,但在增值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上算銷售,應該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會計處理是:
借方:營業外支出97萬元。
信用:庫存80萬件商品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為170000。
所得稅處理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視同銷售,應納稅所得額增加20萬元(100-80);二是因為捐贈不屬於公益和救濟,所以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但該企業已計入營業外支出97萬元,使利潤表中會計利潤減少97萬元,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增加97萬元。兩項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17萬元。
例甲企業接受乙公司委托銷售1,000件商品,約定價格1,000元,增值稅稅率1.7%,收取銷售價格1%的傭金。當月銷售貨物,收入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月底,A企業制作寄售清單,扣除手續費10000元後,將寄售款支付給B公司。企業A的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寄售貨物後:
借:寄售商品100000。
貸款:寄售商品100000。
實際銷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117000。
貸:應付賬款100000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為17000。
月末結轉寄售商品成本時:
借:寄售商品100000。
貸款:寄售商品100000。
收到B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該不該交稅?應交增值稅為17000。
貸:應付賬款17000
扣除手續費時:
借方:應付賬款1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0。
支付寄售商品時:
借方:應付賬款107000
貸款:銀行存款1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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