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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票可以借給他人用嗎

不可以。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不可向他人轉借、買賣發票,企業需要使用發票是,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稅務機關將會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稅票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證明,完稅憑證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向納稅人收取稅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新成立的公司在申請安裝開票軟件和機器的時候,當地的金稅公司(就是IC卡和開票機器的發行單位)都會組織企業的人員進行培訓的,而且開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培訓的內容就是如何開票,如何使用開票軟件和機器,培訓完之後會考試,成績合格之後才會發給證書(考試內容很簡單,壹般都會合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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