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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2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其具體內容包括:稅務管理、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法》的具體內容列舉如下:

1、、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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