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壹條 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第壹百零二條 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壹百零三條 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壹百零四條 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壹百零五條 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並視為已送達。 第壹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壹)同壹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壹百零七條 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壹)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