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和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處罰規定。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計稅依據又稱計稅基礎,是課稅對象的數量或數額標準,是計算應征稅款的直接依據。計稅依據壹般根據其課稅對象的物理形態或者價值形態,分別適用從量定額的計稅方法和從價定率的計稅方法。我國主要稅種的計稅依據如下:1.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該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2.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銷售應納稅商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該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銷售數量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比如納稅人銷售黃酒、啤酒的噸數、銷售汽油、柴油的升數等。3.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的營業額。該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4.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該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5.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該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財產轉讓及其他所得扣除有關費用後的余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帳簿進行核算,不得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確認收入,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以編造虛假的計稅依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而且該行為並未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後果。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屬於偷稅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而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未進行納稅申報,超過稅款繳納期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納稅人有上述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以糾正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同時由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未進行納稅申報,但是在納稅期限屆滿前足額繳納稅款,未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後果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如果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屬偷稅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上一篇:質量體系管理工作計劃
  • 下一篇:重慶困難企業社保繳費政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