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社保繳費時間:
壹、企業繳費
(壹)繳費時間
1.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壹個工作日)至25日(節假日不順延)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2.銀行發起批量扣款時間為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壹個工作日)。
(二)補繳業務辦理時間
為確保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平穩順暢,每月補繳業務辦理時間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醫保)經辦窗口辦理時間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辦理時間為4日至25日。
(三)註意事項
1.為確保繳費單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議選擇批量扣款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於每月8日前確保用於繳費(含補繳費額)的銀行賬戶余額充足。
2.選擇批量扣款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在批量扣款期間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繳費。
3.繳費單位應於批量扣款結束後,通過“單位社會保險費管理客戶端”確認繳費情況。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繳費單位,可在每月25日前采用除“銀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繳費。
4.對於未在規定繳費時間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影響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請繳費單位合理安排時間,確保按期繳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
2021年4月起,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於每月8日、18日(以下簡稱扣款日)組織各合作銀行批量扣款,請確保用於繳費的銀行賬戶余額充足;每月10-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以下簡稱查繳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市各網點均開通個人銀行查詢繳費業務,個人銀行查詢繳費業務請在當日15:00前辦理。每月扣款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壹個工作日,因扣款日順延而占用查繳日時,當天不能進行銀行查詢繳費。
如遇特殊情況,稅務部門可能對扣款日進行微調,將及時通過稅務、人社和醫保部門的官方網站進行通告,每月5日前存足費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