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按集體企業征稅:經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實行統壹核算、***負盈虧;按照規定提取公***積累;實行按勞分配。第三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 “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 是指行政上具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資金獨立,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自負盈虧的集體企業。第四條 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從公歷每年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第五條 集體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收入總額”,包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收入、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入。第七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納稅人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經營、勞務服務和其他盈利事業取得的純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國庫券利息)、租賃所得、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等項所得,以及營業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第八條 集體企業之間的聯營企業所得,應在聯營企業的所在地繳納所得稅,然後進行分配。第九條 納稅人同時經營農業生產的,農業生產應單獨核算,只就經營工業、商
業、交通運輸等業的所得征收所得稅。第十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是指按規定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下列項目:
壹、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得征收所得稅後的利潤、股息等;
二、國務院、財政部允許扣除的其他項目。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壹、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應在各項專項基金、專項經費中開支的費用;
三、應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開支的工資、津貼、補貼、發放的實物和獎金,以及贊助金、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四、繳納的所得稅、建築稅、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及購買的國庫券;
五、應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分配的合作事業基金、公益金、公積金、股金分紅和勞動分紅等;
六、按規定已經提取,沒有上交的行政管理費;
七、未經國務院、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交納的費用;
八、財政、稅務機關明文規定不準在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或其他項目列支的費用。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經費不納入預算的,可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向納稅人提取。年終了行政管理費有結余的,應繳納所得稅。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向納稅人提取的行政管理費,其開支範圍包括提交上級管理費、撥補下級管理費、行政經費支出、新產品試制失敗損失、展品及樣品費等。第十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的有關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
政稅務機關制定或批準的有關規定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各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上級制度制定的具體辦法,由同級稅務機關審核。企業主管部門對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辦法進行解釋、修訂、補充時亦同。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中,有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和範圍的規定,應以稅收法規為準。第十七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壹、工業企業
(壹)本期產品成本合計=原材料+燃料和動力+工資(不包括應在繳納所得稅後利潤中開支的工資部分)+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廢品損失+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
(二)本期完工產品成本=期初在產品、自制半成品余額+本期產品成本合計-期末在產品、自制半成品余額。
(三)產品銷售工廠成本=期初庫存產品成本+本期完工產品成本-期末庫存產品成本
(四)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產品銷售工廠成本-銷售費用
(五)利潤總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銷售利潤-資源稅+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六)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分得未征所得稅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二、商業企業
(壹)商品銷售成本=期初庫存商品進價+本期購進商品進價-期末庫存商品進價-非銷售付出商品金額
(二)商品流通費=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商品損耗費+手續費+利息+工資(不包括應在繳納所得稅後利潤中開支的工資部分)+臨時人員工資+福利費+修理費+折舊費+簡易建築費+家具用具攤銷+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管理費
(三)商品經營利潤=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成本-商品流通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附營業務凈收入=附營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成本
(五)利潤總額=商品經營利潤+附營業務凈收入+財產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分得未征所得稅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三、飲食服務業
(壹)營業成本=期初庫存原材料和半成品、產成品盤存余額+本期購進原材料-期末庫存原材料和半成品、產成品盤存余額
(二)費用=燃料費+水電費+物料消耗+運雜費+工資(不包括應在繳納所得稅後利潤中開支的工資部分)+福利費+手續費+修理費+折舊費+家具用具攤銷+保險費+工會經營+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管理費
(三)經營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費用-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附營業務凈收入=附營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成本
(五)利潤總額=經營利潤+附營業務凈收入+財產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分得未征所得稅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四、其他行業
其他行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區別情況參照以上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