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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和取得所得的其他組織。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戶和財產實施實質性、綜合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壹)管理機構、經營機構和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和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業務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委托單位或者個人。,業務代理人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或場所。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股權、債權的歸屬以及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控制權。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第壹節壹般規定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支付。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第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收入,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扣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余額。

投資者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配的剩余資產,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分配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上述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的收益或損失。第二節收入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和債務豁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相關權益。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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