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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ets繳款

使用ETS系統辦稅指引

壹、政策依據

《XX市國家稅務局應用電子繳稅入庫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穗國稅發[2002]510號/刊登於《XX國稅之窗》2002年第4期)

二、辦理哪些稅務事項能使用ETS系統?

辦理購領發票繳納工本費以及繳納壹切稅費等(例如:上門申報繳稅、語音申報繳稅、代開發票、出口預繳、代扣代繳稅款)稅務事項可使用ETS系統。

三、使用ETS系統繳稅需要辦理什麽手續?

對於使用對公賬戶的納稅人首先應確定壹個在任壹間已加入ETS系統的商業銀行(信用社)開立的帳戶為繳稅帳戶,然後與主管國稅征收機關和開戶銀行***同簽訂《委托繳稅協議書》,便可以使用以ETS方式繳納稅款。

對於使用個人存款賬戶的納稅人可選擇在任壹間已加入ETS系統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屬下的儲蓄所開立的帳戶為繳稅帳戶,然後與主管國稅征收機關和該銀行屬下通存通兌的儲蓄所(註:有些銀行要求到開戶的儲蓄所簽協議書,簽訂《委托繳稅協議書》,便可以使用以ETS方式繳納稅款。

(壹)受理地點:經管稅務分局

(二)提供資料:《委托繳稅協議書》壹式三份

(三)辦理事限:即時辦理

四、 如何辦理繳稅帳號的更改?

納稅人須更改繳稅帳戶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涉稅事項的五個工作日前,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取消納稅人帳戶繳稅功能申請書》,由主管國稅征收機關批準後,再到原開戶銀行辦理取消原繳稅帳戶ETS標識,然後以新的繳稅帳戶,與征收機關、繳稅銀行重新簽訂《委托繳稅協議書》。原繳稅賬號只取消了該賬號的繳稅功能,其他功能保持不變。

納稅人需變更區壹級主管稅務機關(從天河區遷到其他區或從其他區遷到天河區),須與銀行及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註銷ETS手續,然後與銀行及變更後的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簽訂《委托繳稅協議書》。

(壹)受理地點:經管稅務分局

(二)提供資料:原來簽訂的《委托繳稅協議書》壹式壹份

新簽訂的《委托繳稅協議書》壹式三份

《取消納稅人帳戶繳稅功能申請書》壹式三份

(三)辦理事限:即時辦理

五、如何停止使用ETS系統繳稅?

納稅人因註銷等原因,申請停止使用ETS系統繳稅。應先到主管征收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取消納稅人帳戶繳稅功能申請書》,由主管征收機關批準後,再到開戶銀行辦理取消原繳稅帳戶ETS標識,以停止使用ETS系統。

(壹)受理地點:經管稅務分局

(二)提供資料:《取消納稅人帳戶繳稅功能申請書》壹式三份

原來簽訂的《委托繳稅協議書》壹式壹份

(三)辦理事限:清稅清票後即時辦理

六、納稅人在繳納稅款後如何取得繳款憑證?

在使用ETS系統後,使用對公帳戶的納稅人可在繳稅次日到其開戶銀行取“繳稅回單”,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稅局不再開具完稅憑證;使用個人存款帳戶的納稅人,由開戶銀行的儲蓄所在其銀行存折摘要欄上打印標有“國稅”字樣的扣款記錄。

使用個人存款賬戶的納稅人如遇到儲蓄存折滿頁需要換取新存折時,應要求開戶銀行提供該存折的繳稅記錄清單,並蓋上開戶銀行公章。此清單作為有效的納稅憑證。

七、納稅人因異地抵扣等原因須開具完稅憑證,怎麽辦?

納稅人可憑繳稅銀行開具的“繳稅回單”或儲蓄存折到主管征收機關申請開具《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

(壹)受理地點:經管稅務分局

(二)提供資料:繳稅回單(或儲蓄存折)原件、國稅稅務登記證、書面申請。

(三)辦理事限:即時辦理

八、納稅人如遺失“繳稅回單”,如何辦理補開手續?

納稅人因故遺失“繳稅回單”,可前往開戶銀行辦理補開業務。補開回單上須蓋有銀行收訖章及“補制”字樣。

九、在使用ETS系統後,能否使用其它繳稅方式?

在使用ETS系統後,如果納稅人繳稅帳戶被查封、失效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使用原指定的銀行帳號繳納稅款,經主管征收機關同意,可選擇使用以其它繳稅方式繳納稅款。

十、什麽樣的銀行帳號能夠用於ETS系統繳稅,帳號原有功能是否發生變化?

納稅人所開設帳戶的開戶銀行只要加入ETS系統都可以用作繳稅帳戶,若納稅人指定其中壹個帳戶用於繳稅的,該帳戶除了增加繳稅功能外,其原有的功能仍然保留。

註意事項

(壹)使用ETS繳納稅款前,繳稅帳戶內要有足夠的余額。

納稅人提供的繳稅帳戶必須真實和準確,並保證在申報納稅時,帳戶內有足夠繳納稅款的存款金額。納稅人如果需要跨行將資金轉入繳稅帳戶的,應按銀行規定提前1-2天辦理轉款手續,以確保繳稅資金的及時到位。否則,因帳戶存款不足造成稅款不能按時入庫,征收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繳納稽查查補稅款、出口預繳稅款、代扣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代扣繳預提所得稅等仍須由征收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納稅人持XX市國家稅務局稽查(檢查)系列單位發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到前臺辦理繳納稅款時,或繳納代扣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時,征收員受理並通過ETS扣款成功後,打印《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並在各聯加蓋征稅專用章,納稅人在第壹聯簽名確認後,將第二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

納稅人預繳出口貨物稅款的,ETS系統扣稅成功後,征收機關打印《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壹式五聯,將第壹、二聯交納稅人,由納稅人於次日到繳稅銀行加蓋“轉訖”章方為有效,但須憑銀行回單辦理。

凡由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的,開戶銀行打印的繳稅回單不記載繳稅的具體事項。回單只具有扣款憑證功能,不作完稅憑證使用。

(三)正常退稅須憑已繳稅憑證辦理。

納稅人因各種原因多繳或錯繳稅款,應向主管征收機關遞交《退稅申請書》及已繳稅憑證。已繳稅憑證包括: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等。征收機關按規定辦理退庫審批後,將稅款退回納稅人繳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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