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勵加大研發投入。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若幹扶持政策的決定》(國發〔2006〕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執行。
(2)支持建立R&D機構。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者與高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申報國家、省、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鼓勵國家、省、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向中小企業開放並提供技術支持服務。
(3)加快技術進步。中小企業投資建設屬於國家鼓勵的內外資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件和備件,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大力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可按現有政策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5)鼓勵發明創造和標準制定。各級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個人或者小企業申請和維持國內外發明專利給予減免或者補助。鼓勵擁有專利技術的中小企業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對中小企業在制定產業技術標準中發生的費用給予壹定比例的補貼。
(6)加快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鼓勵中小企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管理水平,增強技術創新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供應商、服務商和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技術支持和相關服務。鼓勵建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推進中小企業信息技術應用。
(7)加強人才培養。鼓勵中小企業加大崗位技能培訓和技術人員培訓力度。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八)建立人才培養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與高校、職業院校建立有針對性、訂單式的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企業員工素質;鼓勵企業為學生提供實習崗位、實習條件和實習指導。鼓勵各類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積極參與企業創新活動。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政府、企業、高校和社會投資的方式,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人才培養和輸送渠道,滿足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人才需求。
(9)建立創新人才激勵機制。鼓勵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機制,鼓勵員工發明創造。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創新人才,可以通過新產品銷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識產權入股等多種形式給予獎勵。
(十)政府采購支持自主創新。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中小企業產品。
第二,加強對技術創新的投融資支持
(十壹)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原則,積極為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類技術創新計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項目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各地可通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貸款給予壹定的貼息補助,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壹定的風險補償。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部門要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企業信息化項目和品牌建設項目,促進銀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十二)加大對技術創新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機構要按照信貸原則,積極為有效益、有還款能力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提供信貸支持。有關金融機構應當積極為中小企業研發所需、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信貸原則的核心技術軟件進口和采用新技術生產的設備出口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十三)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中小企業特點,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暢通中小企業支付結算渠道,積極創造條件推廣票據等支付工具服務中小企業,豐富中小企業支付和融資手段。組織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對信用狀況良好、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可批準相應的授信額度給予重點支持。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各類征信機構發展,為金融機構改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金融服務提供配套服務。
(十四)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持。通過稅收優惠、風險補償和獎勵等方式,引導各類擔保機構積極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或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項目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改進服務方式,對部分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易於市場化的優質創新項目給予保費優惠。
(十五)加快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設立和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風險補償,鼓勵其拓展投資業務,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十六)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和推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和自主知識產權中小企業上市進程。條件成熟時,設立創業板。
第三,建立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十七)加大創業服務力度。各地可利用閑置場地建立小企業創業基地,為創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經營場地、創業輔導和融資服務。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術服務。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優惠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65438號+02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65438號+020)。各地要對有資質的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企業提供的創業輔導服務給予壹定支持。
(十八)培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鼓勵技術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技術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設計、研發、技術轉讓和技術人員培訓,促進科研成果特別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國家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對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術支撐平臺。各地要根據區域性中小企業的產業特點,引導和推動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打破“小而全”,倡導分工協作。重點支持在中小企業相對集中的產業集群或具有產業優勢的地區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技術支撐平臺。鼓勵企業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中小企業公共技術平臺建設。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公共技術平臺的政策支持。
(20)開放科研設施。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開放科研儀器和設施,為中小企業服務。各地中小企業管理、科技、教育和知識產權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 * *設施數據庫,定期發布相關信息。要加強科研設施管理,簡化中小企業使用手續,降低使用成本。
(二十壹)加強技術信息服務。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信息服務網絡,改善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條件,優化技術資源配置,促進中小企業之間、中小企業與高校和科研機構之間、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要逐步建立網上技術信息、技術咨詢和線下專業化技術服務有機結合的服務體系,提高技術服務的即時性。
(二十二)加強知識產權服務和管理。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配合知識產權部門實施專利法,廣泛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和培訓活動,提高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區域性專利咨詢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查詢、申請指導、管理和維護服務;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訴訟和代理服務。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密切跟蹤國外行業技術法規、標準、評估程序、檢驗檢疫法規的變化,監測中小企業出口可能遭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提供預警服務。國家知識產權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政策。
(二十三)加強新產品鑒定和標準化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和服務機構根據國家和地方自主創新產品認證評價辦法,幫助中小企業申請新產品認證並提供相關服務。鼓勵行業協會為中小企業提供標準化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企業申請制定行業標準的指導和服務,做好涉及跨行業技術標準制定的組織協調工作,簡化程序,提供便捷服務。
(二十四)營造公平的人才發展環境。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指導服務機構完善中小企業人才服務體系,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技術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實際問題。中小企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聘用與科技人才的選拔、獎勵和培養應同等對待。
第四,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加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環境建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和擔保體系建設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發展。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統計評價體系。國家有關部門要研究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體系,盡快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統計調查制度,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跟蹤評估機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科學政策體系。
(二十七)加強工作領導。要充分發揮全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各部門要加強合作,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各地要將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納入政府對中小企業考核範圍,建立目標責任制,確保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及其配套政策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