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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條約》原文

1858年6月26日天津1858年5月16日。

清朝皇帝和英國君主,因為兩國感情不深,現在願意重修舊好,這樣可以永遠和平相處;以滿洲宰相桂良、正白旗、大清、吏部尚書、藍旗人、漢軍、四譯堂為基礎;卡爾田二郡伯爵埃爾金,是英國特簡的世襲爾金;全體大臣宣讀全權代表的詔令,以便宜行事,是妥當的。會上商定的條約如下:

第壹款:仁寅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在江寧訂立的和約仍然有效。廣東處理舊約和貿易的章程現在更詳細了。自從它們被編入新約以來,所有的舊約都被視為廢紙。

第二節。清朝皇帝和英國君主有不同的想法。他們壹致認為,按照各大國的好做法,也可以隨意派出有權有勢的官員,分封清朝和英國的首都。

第三節。英國的欽差大臣、達官貴人及其家屬,可能住在首都,也可能長期出差,時刻聽從本國的指示;英國的獨立國與中國平起平坐,所以英國欽差大臣作為代表國家掌握權力的官員,在遇到妨礙國體的儀式時,去拜見大清皇帝是不可行的。但英君主每次派人員到太西各國拜主,也要拜清皇帝以示敬意。至於在京城租用地基或房屋,作為大臣等官員的住所,清官也要配合。雇人找老公服務也是隨心所欲,毫無阻礙。當地官員將嚴懲虐待家庭成員、隨從等的罪犯。英國皇家住宅,或欺騙他人更多的禮貌。

第四條。英國欽差大臣及其隨員等。,可以隨意來去,收發文件,打包拆包,可以去沿海任何地方。信差和大慶驛站的信差會有保安看管;英國欽差大臣的各種費用由英國支付,與中國無關;總之,凡是這些大臣應該給他們的優待,泰西各國都會酌情而為。

第五節。清朝皇帝的禦用內閣成員,禦用內閣大臣中的壹員,在商務和會議中平等地對待英國的欽差大臣。

第六節。茲同意上述各款由清政府優待,並於日後授權公使向英國派遣使節,允許優待,亦同。

第七節。英國君主根據各通商口岸的需要設置領事官員,這與中國官員對其他國家領事官員優待無異。領事官員、系領事官員、平臺領事官員素質相同;副領事官員、司副領事官員和翻譯的素質與治安法官相同。視公務需要,公務會見、會議都是禮節性的。

第八節。耶穌聖教會和天主教本來就是好的方式,待人接物,知己知彼。從此,那些教書育人的文人,都被保護成壹個整體,無可厚非。中國官員沒有必要阻止他們。

第九條允許英國公民持許可證在大陸各地旅行和貿易。執照由領事官員簽發,並由當地官員蓋章。通過地方後,如果上交執照,應能隨時交驗,無誤放行;租用船只、雇人、運送行李和貨物不得受到阻礙。如果他無證,可能有貪汙或違法行為,會被送到就近的領事官處接受處罰,只能沿途拘留,不能虐待。如果在貿易的各個港口都有人出去玩,陸地在百裏之內,周期在三五天之內,請不要拍照。除了水手、水手等。,地方官員和領事官員應該再制定壹個章程來適當壓制它。只是在江寧等地,有小偷的地方,城市恢復後會被拍下來。

第十條長江沿岸的所有港口只能由英國商船進行貿易。但是現在上下遊都有小偷強盜。除了壹年後開埠通商的鎮江,壹旦當地和平定下來,英國欽差大臣就要會見清朝的大臣,準將從漢口回到海上各地。選擇不超過三個港口,允許英國船只進出貨物貿易區。

第十壹條在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除舊江寧條約外,即臺灣省的牛莊、鄧州、潮州、瓊州等城市,允許英國商辦與任何人隨意買賣,船只、貨物可隨時來往。至於隨心所欲的生活,租房、買房、租地建教堂、醫院、墳墓等。,而且趁著其他節日防止虧損,要知道五個人壹直在交易也沒什麽區別。

第十二條。英國公民要在各地租地蓋房、設倉房、教堂、醫院、墳墓,壹律按民價給與,公平決定,互不打擾。

第十三條。英國人主政,會尋求各種顏色都時髦,會進行內部工藝,中國官方不會限制。

第十四條。在遊行和交換期間,允許由英國商人租用的船只進行貨物的裝卸。不管是什麽樣的船,都要由英國商人和船夫自己去商量。不壹定要做管理者或者限制船的數量,哪些船要坐,哪些船要載所有的搬運工。如果查出走私和偷稅漏稅,違法者應照常受到懲罰。

第十五條涉及英國臣民和人民的案件,不論人或物,均由英國官員調查。

第十六條英國公民所犯的壹切罪行均應受到英國的懲罰。中國人欺負傷害英國人,都被中國地方官員懲罰。兩國之間的談判必須得到彼此公正的評判,以表明它們是恰當的。

第十七條英國公民起訴中國公民,應當先向領事官員辦公室報告。領事官員應立即查明根本原因,先勸息,以免提起訴訟。如果中國公民去找領事官告英國公民,領事官也要整體勸。偶爾那些勸不動他們的,也就是中國地方官員和領事官員聯合辦案,公正審理。

第十八條中國官方憲法應隨時保護英國公民,確保其人身安全。如果妳受到欺淩和騷擾,犯罪分子放火焚燒房屋或搶劫者,當地官員會立即設法派遣兵役進行調查和追捕,並根據規定嚴懲搶劫犯。

第十九條。當壹艘英國船只在中國管轄海域被劫時,當地官方應在得知消息後第壹時間設法查明並處理,並將贓物全部交給領事官員,以挽回失主。

第二十條。當壹艘英國船只在中國沿海地區擱淺或被風吹倒時,當地官方發現後,立即設法妥善處理,並護送到最近的領事官員處接受調查,以示友好。

第二十壹條。如果壹個中國公民因犯法而逃離香港或潛入英國船只,中國官員將向英國官員發出壹份照會,訪問閻娜,並發現這確實是壹個罪犯。如果有來自中國的罪犯藏在各個貿易港口的英國船上的房子裏,壹旦中國官員註意到領事官員,他們就會被移交,不允許有任何庇護所。

第二十二條。如果中國人無力償還對英國人的債務或偷偷逃避,中國官方必須嚴肅、嚴格地收回。英國官員也應該處理好英國人欠中國人的所有債務或者溜之大吉。

第二十三條中國商人或去香港拖欠債務者,由駐港英國官員辦理;然而,當債權人逃到中國時,領事官員通知中國官員,他們必須盡可能嚴格地采取他們。有能力償還的,必須如數追回,秉公處理。

第二十四條。英國商人按照關稅繳納貨物裝卸稅,所以金額永遠不能和其他國家不同,以示公平,避免偏頗。

第二十五條在納稅運輸期間,進口貨物在裝貨時繳納稅款,出口貨物在卸貨時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第十條與江寧簽訂合同前,確定進出口稅。當時如果要綜合計算稅率的話,都是以價值為基礎,120元的價格,520元的稅,大致算為公。合同中所列的許多種類的貨物價值逐漸降低,但稅率不變,以至於原來的公平關稅現在更重了。計劃重建舊的,並允許此合同增加。

第二十七條。如果新關稅合並,所有物品都交易,兩國未來要重建的話,也就限定在十年內。到期時,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他們,並做出適當的更改。如雙方未提前公布變更,稅段仍按上壹章繳納,變更在十年後進行;以後就按照這個限額,這個類型來處理,壹直用下去。

第二十八條根據《江寧和約》第十條,“貨物納稅後,由招商局準運各地,陸路過關時不得加征關稅。按照計價規則只能加幾項,每兩項加稅不會超過幾分”。到目前為止,有壹些子關稅,但具體數目不得而知。英國商人每稱壹次貨,要麽從某個大陸去某個港口,要麽進入某個大陸,總要為他們立壹個新章征稅,這其實是對貿易有害的。現在簽完合同就限定四個月,要麽是現在的貿易口岸,要麽是以後新開口岸的時候。所有領事官員都會準備好文件,轉交給海關監管,這樣就可以清楚地抄下實際應納稅額,並互相出示傳單,讓中英雙方商人都知情。只有從內地買過貨想運到內地下載的英國商人,或者嘴裏含著洋貨在內地賣的英國商人,如果願意壹次性納稅,才允許他們照此教訓。它的大陸貨在路上第壹個關口的口交貨,外國貨在海口交貨,票給了他的口,沒有任何其他證據。對於壹定的金額,貨物的價格綜合計算就是費率,白銀的金額是每百兩225元。壹旦我們在上海互派人員討論並重新制定關稅,我們還可以分別商定每種貨物的數量。這只是避免了零星上課的方法,海口海關關稅仍照常繳納,兩案不妨礙。

第二十九條。英國商船應接受one hundred and fifty噸以上的紙幣,每噸4元,one hundred and fifty噸及以下每噸1元。船舶出口,要與香港其他港口、地方進行貿易的,船東會向海關監管申報,並出具專門的照片,從日期起持續四個月。如果船去其他港口貿易,就沒必要再付壹次單,以免損失慘重。

第三十條。1.英國貨船不開艙要去別處,兩天內出口,即不收單。超過兩天期限的,全額交付。此外,船舶進口或出口時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第三十壹條。英國商人在各個港口用自用的船來運載客人、行李、信件、食物和不上稅的東西,不壹定要交全部的錢;如果帶的是應稅品,每四個月交壹次錢,壹噸的價格。

第三十二條各通商口岸應設置浮樁、浮船、浮塔和了望臺,由領事官員和地方官員酌情建造。

第三十三條。英國商人要付給官員壹個銀數,或壹個圖案的銀,或外國的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廣東定下的各種顏色來支付。

第三十四條秤和尺按廣東海關發布的公式發給各口岸領事官員,以統壹標準。

第三十五條英國船要進各港口,聽他們雇人引水;稅清了之後,還可以雇人引水,拿去出口。

第三十六條當英國船剛好在港口附近時,總監派成員看守,他們可以隨意住在英國船上或自己的船上。必要的經費由海關支付,但不得由船東和船舶管理人私人領取;如有接受,查明分別采取的處罰金額。

第三十七條英國船舶進口以壹日為限。船舶所有人應將船舶牌照和艙口清單交給領事官員,即在第二天通知主管,並將船名、噸位和貨物送交主管檢查。逾期未通知領事官,每日罰款520兩白銀;但是,罰款的數量不能超過220。對於艙面清單,貨物必須詳細明了。如有遺漏,車主應繳納520銀罰款。如果是筆誤,也就是在提貨單交付日期更正的,可以不罰款。

第三十八條主管接到領事官員的詳細說明後,應當立即簽發艙單。如果船主不開艙單就訂購貨物,罰款520銀,貨物全部上交海關。

第三十九條英國商人在裝卸貨物前,必須獲得監管人的批準。如有違反,商品將並入官方。

第四十條各船不得私自調撥貨物。如有相互調撥貨物,必須先經主管辦公室批準,方可調撥。否則,全部貨物將移交給官方。

第四十壹條紅單應當在所有船舶繳納稅款和工資後簽發。領事官員收到紅單後,應將船舶牌照等文件寄回出口。

第四十二條。如果海關檢查員和英國商人不能談妥價格,他們必須邀請兩三個商人來檢查貨物。如果有的商家願意支付壹定的金額來購買商品,那麽最高的價格將是商品的價格,這樣可以避免不公平的征稅。

第四十三條除皮包、粉刷等材料外,所有稅款均按兩秤計算,以凈貨為準。至於已經過磅去皮的貨物,也就是有壹個茶品,如果海關人員和英商意見不壹致,也就是每100箱,海關人員會挑出幾箱,英商也會挑出幾箱。先用皮稱壹個箱子,再稱幾公斤。剝皮後可以得到每箱的實際公斤數。剩下的貨,誰包的,可以類推。如果再次理論不明,英國商人會去找領事官匯報情況,領事官會通知主管商量處理,但要在這壹天匯報,否則不予處理。對於這種未確定的商品,主管會暫緩補書,以免以後難做易做,需要秉公檢查核實後再補。

第四十四條英國貨物因濕度降低價格的,按照價格減征關稅。如果英國商人和海關官員的理論價值不確定,則應根據關於征收價格稅的條款中的法律進行安排。

第四十五條。任何人想要將英國公民進口的貨物運往另壹個港口出售,必須向領事官員報告,並提交專員核實。發現原包裝是原貨,發現與底書相符,沒有拆換。也就是按照號碼填寫車牌,發給商家簽收。而在另壹個港口寫海關檢查,壹旦船舶進口,發現符合,就允許開艙銷售,避免重復納稅。如有影射,這貨就罰給官方。對或想將貨物送出國外的,還應向海關監管申報並核實開具票證,以後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可作為已繳稅款的憑證持有。至於外國生產的糧食,英國船只裝載進口沒有障礙,但還是想運到其他地方不裝卸。

第四十六條。允許中國所有有法律防止偷稅漏稅的收稅人根據自己的情況,隨時以較低的成本進行處理,以克服他們的缺點。

第四十七條英國商船只被允許在合同範圍內開放各種貿易港口。如果私下去沿海其他地方做生意,就把船貨並入官方。

第四十八條英國商船如被發現參與走私,其所有貨物,不論種類和價值,將從官方沒收。壹旦商船的賬清了,也可以嚴令驅逐,口中不準貿易。

第四十九條本公約所述的對英國公民的罰款和對海關的貨物進口應由中國接管。

第50條此後,所有英文文件將以英文書寫,但暫時以中文交付。壹旦中國派學生去學英語,熟悉了英語,就沒必要送中文了。從此以後,每當有關於文字的爭論,總是以英語為正義。這壹次的中英文書籍更加詳細正確,也是如此。

第五十壹條。在隨後的所有官方文件中,無論是京外還是描述英國的官員和民眾,都不得提及“易”二字。

第五十二條。英國的師船沒有別的意圖,還是因為抓賊才駛入中國的。無論在什麽港口,他們都購買食物和甜水並修理船只,當地官員對他們給予了適當的照顧。船上海軍師的軍官和中國的平行。

第五十三條每次盜賊、強盜搶劫中國海,清、英都視之為海內外外商的極大阻礙,義和團會議力圖消除。

第五十四條。去年簽訂合同時,所有英國官員和人民都應該從中受益,防止損失。如果將來其他國家有其他的好處,英國會得到它的美。

第五十五條。英國君主出於保持友誼和理解的目的,答應就如何處理奧運會引起的各種資金的補償和賠償問題單獨作出壹條規定,這壹點和盟約中的條款壹樣堅定。

第五十六條本協定締結後,經兩國詔令批準,為期壹年,各派大臣於大清在首都相見,互相交付。現在清朝和英國的大官們都會在上面蓋章,以示承諾。

清鹹豐五五年五月十六日

1858年6月26日,英國誕生後,英國人民因越城大憲法處理不當而受損,英國君主不得不用他的軍隊來獲得賠償,並保證他將來會信守諾言。生意虧了兩百萬兩,軍費兩百萬兩。清帝允許廣東巡撫、總督采取措施,並與英方官員決定如何分階段進行。只有支付了上述款項後,越城才能歸還大清國所有。

鹹豐八年五月十六日。

壹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見《鹹豐條約》第五卷,第6-18頁。英文本見《海關對外條約》,第1卷,第404-420頁。

這個條約本來沒有名字,通常叫《天津條約》,也叫《中英合同續簽》。

該條約於1860年10月24日在北京獲得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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