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集合,簡稱“定期定額”,也叫“雙定額集合”。是納稅人申報其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額,然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稅收征收率或金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與所得稅壹並征收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壹些營業額和收入難以準確計算的小納稅人。
就是納稅人先自己申報,然後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過民主評議,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內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分期征收。對於賬簿、憑證不健全或無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核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體工商戶,應按期核定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其他稅種的合並,按月預繳。壹般情況下,核定期內不會改變稅額。如果經營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固定稅額。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實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並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不得設置帳簿或暫緩設置帳戶。
稅務機關負責定額的核定。按照稅收征管範圍的劃分,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定期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核定;繳納營業稅的定期戶的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或征收率由地方稅務局核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可以辦理停業或者復業登記。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場所的應納稅經營額(含經營數量)或收入(以下簡稱定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壹定的經營期限和壹定的經營範圍,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