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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給殘疾人有什麽優惠政策

北京市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 企業所得稅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私營企業安置殘疾人享受稅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稅企[2002]489號)文件規定:

對新開辦的或非中途轉辦的生產型(包括工業生產企業、工業加工企業、工業修理、修配企業)、服務型私營企業凡安置"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智殘、弱視)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2、對開辦的私營民政福利企業,凡安置"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憑市民政局證明,經市地稅局批準,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收營業稅。

3、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的通知》(京財稅[2000]782號)的文件規定:

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壹)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分別以下情況:1.個人從事經營取得的所得可減征100%個人所得稅,但對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2.因生產經營需要雇請1-2個幫手的,可減征30%個人所得稅;對雇請3個以上幫手的(含3個),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取得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計算納稅時,減除的必要費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認定範圍:

1、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滿18周歲的子女。

2、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並取得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

3、孤老是指無法定贍養或撫養義務人。

4、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種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四、車船使用稅:

根據北京市稅務局(87)市稅三字第124號文規定:為便利殘疾人行動而特制的車輛,是專為殘疾者使用的,與其它壹般車輛不同,可免征車船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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