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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渡口企業搬遷補償辦法

重慶市大渡口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重慶市土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二條征收本行政區域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房屋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區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征地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信息,做好戶籍審核、審批和統計工作,按規定辦理農村居民戶口。農業部門負責對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調整進行指導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劃轉和撥付。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執行和征地資金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統建安置房和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建設和質量管理。信訪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穩定工作。第二章補償第四條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補償標準為每畝1.6萬元。土地補償費是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撥付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第五條青苗及構築物補償(附後) (壹)青苗補償費由征地部門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支付給青苗所有者。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二)構築物的補償標準是據實清理。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三)附著物補償綜合定額標準為4315元/畝。征地部門將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補償到戶。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種植的普通樹木,按照糧食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四)珍稀樹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六條房屋補償(壹)地上建築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計算依據。補償標準按附表1執行。(二)村民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住宅改作他用的,房屋補償標準仍按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執行。(三)在征地拆遷範圍內,房屋拆遷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被拆遷房屋可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房屋標準給予補償。(四)已獲得征地補償的農村房屋,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依法註銷。第七條下列青苗和地上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壹)無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二)批準征地之日後種植的花卉、樹木、青苗和建(構)築物;(三)臨時用地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者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建(構)築物;(四)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5)天然野生雜叢。第八條集體土地企業補償(壹)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批準手續的企業建築物(構築物)被征地拆遷後,原建築物(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補償後,由征地部門處置。重置價格應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壹進行補償。1.按照征地部門確定的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征地拆遷審批手續的企業建(構)築物,按照附表5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償。2.評估方法: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的建(構)築物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對重置價格進行補償。(二)設備搬遷損失費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搬遷設備的折舊凈值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的20%給予搬遷企業搬遷損失費(包括設備搬遷損失費、停工損失費和搬遷費)。(三)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給予補償。電話搬遷應按電信部門規定的搬遷費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修由業主自行拆除,不予補償。第三章人員安置第九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壹)農業人員;(2)大學生;(三)現役義務兵;(四)勞動教養人員。第十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壹)無法建立婚姻關系或者贍養(撫養)關系且無承包地的農村轉非農人員;(二)在農村回鄉定居的退休人員;(三)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後出生或申請遷入的人員。第十壹條農村被征地人數的計算方法;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農村土地全部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從農村到非農村的人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壹)從農村到非農村的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積(果園、牧場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之和除以非耕地面積的0.5倍,除以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二)人均耕地面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被征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三)被征地農民承包耕地被征收後,剩余耕地面積低於每戶0.5畝的,除按上述規定計算農村居民人數外,被征地農民可另行申請增加農村居民戶數,直至該戶剩余耕地面積達到每戶0.5畝及以上。(四)征地範圍內,房屋被征收、拆遷的,被拆遷戶可以申請全部農村居民。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用土地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每個被征用土地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第十三條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月,將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個人,應按有關規定壹次性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費用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撥付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余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2)土地行政部門將安置補助費壹次性劃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根據相關文件進行安置或按月發放生活費:1。18歲以下孤兒;2.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0歲的喪偶者;3.持有殘疾證、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4.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疾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第十四條2008年1、1征地後,不再實行儲蓄性養老保險辦法。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65438+2007年2月31之前重慶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65438+2008年10月1之後重慶市新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五條征地批準發布前,征地拆遷範圍內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定向進行住房安置。第十六條在征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 (壹)房屋被拆遷的村民;(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三)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除了在城鎮沒有住房。第十七條住房安置采取貨幣安置住房和統壹建設優惠住房兩種方式。被拆遷安置戶只能以戶為單位選擇壹種住房安置方式,農村搬遷人口住房安置人均建築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第十八條房屋安置對象自願選擇貨幣安置房屋的,以戶為單位與征地部門簽訂貨幣安置房屋協議,壹次性結清貨幣安置資金,安置責任終止。貨幣安置費按3000元/平方米乘以安置面積計算。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給予壹次性搬遷補助費1000元。第十九條房屋安置對象自願選擇統壹優先購買安置方式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安置房建築面積標準和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套價格(300元/_)向征地部門申請優先購買安置住房。因戶型設計限制,房屋安置對象購買的安置房,超出規定標準不足5平方米的,按建築成本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應按綜合成本購買。征地公告發布後,離異家庭購買的安置房,超過規定住房安置標準的,按綜合成本購買。第二十條住房安置對象已婚無子女的,優先購買,可申請購買壹套自然房住房,價格按建築成本的50%計算。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為城鎮戶口,經審查在其他地方無住房且在征地拆遷範圍內與配偶或父母長期居住的,可申請按建築成本的50%購買壹套自然住房,與原戶主合並安置。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為農村戶口且長期居住在征地範圍內的,可申請以建安成本價購買壹套自然房,但僅限壹次。征地公告發布前,在征地範圍內長期居住的城鎮人員,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且在城鎮無住房的人員,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按住房安置標準申請50%優惠購房。征地公告前未分居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住房安置對象子女(城鎮居民),可申請以建安成本價購買自然房。住房安置對象的成年子女,因輪換(置換)等原因,且轉入城鎮戶口,經審查,在別處無住房,且長期居住在征地範圍內的,可申請壹套自然住房(含配偶及成年子女),以建安成本價購買,與原戶主合並安置。征地公告前,無法結清婚姻關系或贍養(撫養)關系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可按住房安置標準申請以建安成本價購買住房。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被征地人員,按優惠價到戶安置。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子女為城鎮戶口,是否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範圍內,由住房安置對象所在社、村、鎮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當地合作社公示。公示結果可作為區征地部門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住房安置實施審核的參考依據。第二十壹條戶口在兩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壹批住房安置對象,合並為壹個家庭住房安置。房屋安置對象有兩個及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房屋的,征地時只安置1套房屋。第二十二條安置房建設成本為1000元/_,綜合成本為1800元/_。第二十三條采取統壹建設優惠住房方式安置被征地戶的,在規定期限內,搬遷補助費按每戶500元壹次性計算支付。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第二十四條采取統建優惠安置房方式的農民,每人每月過渡費100元。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實施。原《大渡口區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和企業拆遷補償暫行辦法》(都政辦發〔2006〕1號)同時廢止。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前已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前已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拒絕的,仍按原標準執行。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局、區農水局、區財政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負責解釋。以上內容提到了重慶大渡口企業拆遷補償標準。對於企業來說,如果政府需要征用企業的土地,會涉及很多問題,企業需要繼續經營才能盈利。如果拆遷,需要暫時停止經營活動,尋找新的地址,在搬遷過程中花費很大。對於這些費用,政府應該給予壹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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