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多繳職工醫療保險費的退款處理
(壹)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個人參保)的保單因素退費,應嚴格依據保單文件,客觀公正處理。
1.個人參保人員壹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後,符合渝辦發〔2009〕353號、渝人社發〔2011〕182號文件規定的享受醫療保險優惠繳費費率和財政補助(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優惠政策)條件的,按以下方式辦理:嚴格按照以下辦法執行。對未按渝府發〔2009〕29號文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的,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的執行情況和市級統籌前批發支付時的繳費標準,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核定退費金額,提出退費申請, 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保局審核,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後方可退款。
2.參保個人繳納正常年費後,經審核符合醫療保險優惠政策,但轉為參保職工或死亡的,退還按醫療保險優惠政策計算的金額。具體退款標準按照本項1的相關規定執行。
3.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了職工醫療保險,形成重復繳費。他本人可以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參保個人繳納的費用(重復期間已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要扣除)。
4.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豫府發〔2009〕29號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並按年繳納醫療保險費後,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改為,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4〕151號)規定,繳納剩余醫療費用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造成同壹時間段內重復繳費的,可申請退還退休當月至本年底重復繳費期間個人繳納的費用(以
(二)個人參保人員死亡的退費應遵循繳費與待遇期限的對應關系,實事求是。
1.按第二種標準壹次性支付的個人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繳費對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含個人賬戶)後死亡的,仍按豫人社〔2009〕58號文件辦理,即按其死亡當月個人賬戶標準和壹次性壹次性支付的剩余年限(按月計算),個人賬戶剩余年限應壹次性支付,計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費。
參保個人按第二標準繳納年費,並按規定享受繳費對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含個人賬戶)且死亡的,在當年剩余月份壹次性退還個人賬戶,納入統籌基金的部分和大額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2.個人被保險人在次年6月65438+10月0日結清壹次性醫療保險費後,在次年6月65438+10月31日之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次年6月65438+10月1日後申請全額退還相應保險費。繳納年費的個人參保人在當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死亡,其繳納的年度醫療保險費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還。
(三)個人保險和單位保險的重復繳費,以及退休後多繳部分的退還,應保證繳費年限連續,待遇不重不漏。
1.參保個人按年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年中轉為與我市參保單位重復繳費,次年可申請退還參保個人在重復期間繳納的費用(重復期間已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應予以扣除)。
2.個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繼續繳費,經審核符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後超過醫療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除外)可申請退還。個人賬戶在達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後,按照退休標準和多繳月數進行清算,多繳部分在退款時扣除。
3.參保職工因參保單位在辦理退休手續上滯後,退休時已符合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退休後,多繳的醫療保險費從計入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賬戶的余額中扣除,個人賬戶按退休標準清算(多繳部分予以扣除)。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由參保單位參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對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造成的滯後,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按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
(4)其他退款。
醫保市級統籌之前,明確參保單位或個人多繳納的醫保費要退還給區縣,按照鎖定項目、鎖定標準、鎖定人頭的原則辦理。由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退款申請,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會保險局復核,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後,即可進行退款。
二是多繳居民醫保費的處理
(壹)參保人足額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財政補貼條件的,退還參保人已繳納的財政補貼金額。參保人在2065438年3月至2065 438年6月30日+03日期間足額繳納居民醫保費的,按照280元/人的標準退還。
(二)對已按規定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並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享受參保補貼資格的參保人員(含大學生),應享受的補貼金額予以退還。
(3)被保險人在繳費次年6月65438+10月1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可以申請退還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三、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在下列情況下重復繳費不予退還。
(壹)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參保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個人賬戶合並。
(二)被保險人同期參加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的,重復繳費部分不予退還。
(三)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公布前,社平工資公布後被單位停止醫療保險或轉移關系的職工,不予清算和退費。
(四)個人參保人員或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自願選擇按第壹檔、第二檔繳費,不得以退保、轉檔等名義要求退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個人按壹檔標準繳納年費,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的,納入統籌基金的部分和大額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六)市級統籌前,參保人員在市內不同統籌地區之間的重復繳費不予退還,其個人賬戶按規定合並。
四、對符合退費條件的參保單位或個人,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由單位或本人向參保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款,填寫《參保單位(個人)醫療保險退款申請表》(附件1),說明申請退款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受理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退費申請進行審核,並送多繳發生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退費事項和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受理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本通知第壹條第(壹)項1、2項和第壹條第四項除外),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或個人相關理由。
(三)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批準的退款,應在當月內通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指定銀行賬戶及時支付給申請單位或個人。其中,當年多繳部分的退款由征收戶提取,沖減當年收入;往年多付的退款從財政專戶中提取,列為其他費用。
五、辦理過程中錯付款的處理。
醫療保險基金賬戶,包括財政專戶和征繳戶,因地方稅收征收錯誤、參保單位(個人)繳費錯誤、多繳多得、計劃錯誤或經辦機構調整等原因需要申請退費的。具體程序如下:
(壹)地方稅務部門收取的錯票退款。當收到錯票時,根據資金歸集渠道將資金繳入相應的資金歸集戶。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繳費憑證確認退款性質、賬戶、金額,填寫《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退款申請表》(附件2),並附相關退款依據。縣財政將按原支付渠道辦理退款。
(二)參保單位(個人)誤繳、多繳和其他誤退。由單位(個人)詳細說明申請退款的原因,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填寫“經辦醫療保險費退款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照原支付渠道辦理退款。
(三)代理計劃的調整。因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計劃調整,應向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款。區縣經辦機構負責出具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退還申請表,並上報當地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原支付渠道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