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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者住所的公民。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和現居住地管理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等措施,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計劃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生殖保健、保障投入、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責任。第十壹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規劃由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實施。其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時,應當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並征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通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規範,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第十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第十六條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指導,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第十七條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藥具管理和技術服務等機構分別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免費避孕藥具供應、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第十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信息資源系統。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稅務、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數據和信息。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由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逐級匯總上報。

公民生育子女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出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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