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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社會保險費統壹征收管理標準的內容

第壹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壹節保險登記

第壹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當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縣級社會保險公司營業室(以下簡稱公司營業室)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沒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應當到其註冊地的區縣營業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市社會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在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的市直單位統壹到市公* * *事業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公司營業所核實用人單位登記信息無誤的,出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

區縣(自治縣)之間對社會保險管轄有爭議的,由市商辦會同市地稅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處指定管轄。

第二條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當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並出示下列證件或資料:

(壹)證明該單位依法成立的許可證和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編辦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機構編制批準書。

(二)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稅務關系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外地駐渝機構、分支機構或企業的非法人還應提供法人機構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 * *業務處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參保登記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用人單位出具《重慶市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附件2);符合條件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即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

縣公* * *業務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參保單位,並向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書面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

第四條本工作規範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向公共事業處申請補發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公共事業處核實其已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後,為其補發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參保單位應當及時核對本單位和職工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對基礎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五條參保單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到公××務處申請。* * *業務處審核屬實,重新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六條參保單位的下列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營業場所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壹)單位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的統壹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地方稅的編號;

(九)參保單位增加保險額度;

(十)其他社會保險登記項目。

第七條參保單位變更登記時,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3),並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壹)與變更登記事項相對應的相關證書、照片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2)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第八條市* * *營業所審核參保單位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參保單位出具《重慶市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錄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司營業室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根據變更後的內容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註銷登記

第九條參保單位因解散、破產、撤銷、合並、兼並等原因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納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或者有關機關核準並公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商處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商處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轉出統籌範圍的,應當在30日內到公業務處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

第十條參保單位註銷登記,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附件4),並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壹)相關法律文件或其他註銷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第十壹條* *市民事務處審核參保單位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參保單位出具《重慶市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擬註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註銷登記信息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補償、退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等後續業務。)、待遇審核和繳費結算,並在《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參保單位完成後續業務後,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的《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交回公共業務處。* * *業務處據此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註銷,上交社會保險登記證,留存參保單位參保信息及相關檔案。

第二章被保險人的變更

第壹節增加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因新招聘、調動、單位合並等原因增加人員的,應在新人員報到後15日內或單位合並後30日內向公業務辦申報,並提供以下資料:

(1)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表》(附件5)。

(2)其他信息

1.因單位合並導致職工人數增加的,提供單位合並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 .新退休、退職人員,應提供其退休證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從統籌範圍外調入的人員,還應提供轉入個人賬戶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對象的,參保單位應在其登記之日進行登記和申報繳費。當天不能按照本工作規範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以先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申報《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表》。然後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工作規範第12條的規定,將新增人員的詳細情況提交至公司營業室。

第十四條* *公業務處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參保單位出具《重慶市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對符合條件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並在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後續業務。

第二節被保險人的減少

第十五條參保單位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工作調動、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單位分立等原因減少職工的,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5日內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職工減少申請表》(附件6),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壹)被保險人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調令(函)、衛生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醫學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等。

(二)因單位分立減少人員的,應當提供單位分立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公業務辦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減員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參保單位出具《重慶市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減免原因、減免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並在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後續業務。

公司營業室在受理被保險人死亡時,需要指定死亡時間至具體死亡日期,以便於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實時結算。

第三節被保險人退休

第十七條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商辦。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主管機關批準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在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職人員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7),並出示退休(職)證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公* * *商辦將參保人員的退休信息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被保險人退休信息通知後,應辦理相關後續業務。信息傳輸有誤的,參保單位應當如實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維護。

第三章工資總額和繳費基數的核定

第壹節工資總額申報

第十九條參保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和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及月平均工資上報參保地的營業所。新設立的單位和有新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和申報人員變動的同時,壹並申報起始月份職工工資。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四舍五入到元。第二十條參保單位申報工資總額時,應填寫《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工資總額匯總表》(附件8)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工資總額申報表》(附件9)。在申報工資總額之前,參保單位應通過張貼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的方式,讓每壹位職工了解自己的年工資收入情況。張貼公示應在本單位的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應由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工會的,應當由職工民主選舉的代表簽字。第二十壹條* * *公業務辦對參保單位申報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參保單位出具《重慶市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並在審核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二節繳費基數的核定第二十二條參保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應當壹致。第二十三條公* * *商辦收到參保單位申報的工資總額信息後,按規定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本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40%的,按40%核定繳費基數;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0%的,按600%核定繳費基數;以參保單位職工月人均繳費基數為基礎,確定本單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第二十四條公* * *商辦完成參保職工繳費基數工作後,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四章集合計劃的匯總和轉讓第壹節集合計劃的匯總和轉讓

第二十五條各保險代理機構應將上月21至本月20日期間作為參保單位和從業人員增減等業務的申報統計期,每月21至月末期間的參保單位增減申報統壹計入下月。

第二十六條每月25日前(65438+每年2月,次年10月5日前),各區縣各保險經辦機構應完成當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月結工作,生成下月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報送當地公辦。

第二十七條每月月底前(65438+每年2月,65438+次年10月5日前),區縣公* *業務辦將各保險經辦機構傳來的征繳計劃進行整合,形成《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明細表》(紙質報表和電子數據,附件10)發送至地稅機關;形成《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方案匯總表》(紙質報表和電子數據,附件11)報送市公* * *業務辦備案。市公* * *業務辦將全市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按縣匯總,於次月10前報送市地稅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處。

第二節支付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分為欠費計劃和當期征繳計劃。欠費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 * *營業所按年向地稅部門報送,每年提供兩次(提供1月年度征收計劃時和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的次月);當期征收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征收辦每月報送地稅部門。當期收款計劃分為正常計劃(即按月生成的當期收款計劃)和臨時計劃(即因工作需要而生成的壹次性收款計劃,如審核付款、漏付等。).

第二十九條現行征收計劃中的正常計劃采取參保單位網上繳費和在地稅征收處開票繳納兩種征收方式。欠費計劃(包括歷年欠費和當年欠費到月)和本期征收計劃中的臨時計劃,采用參保單位向地稅征收機關開具發票的征收方式。在征繳過程中,參保單位如對征繳方案有疑問,應向當地營業所申請復核。如需修改,公共業務處應按規定向地稅部門提交修改方案。

第三十條參保單位網上繳費方式具體是:

(壹)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簽訂合同,選擇采取網上收費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地稅部門為參保單位開通了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網上申報平臺。

(二)參保單位於當月15(遇節假日順延)前通過網上繳費平臺繳納當月應繳納的全部社會保險費。

(三)人民銀行國庫(代理國庫的商業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的具體險種,在“國庫待結算資金”(簡稱“財政待結算資金”)科目下開設待劃轉XX資金專用賬戶,用於日常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劃轉。該賬戶資金每日結算,余額為零。

(四)人民銀行國庫(代理商業銀行國庫)按日將收取的費用匯繳至當地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征繳戶或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征繳戶),同時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向當地稅務機關反饋扣費成功的險種和繳費單位的詳細信息, 打印當日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加蓋公章後報送地稅機關。

(5)2011結束前,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於6日、16、12、13、14、15、16、21及次月納稅。重慶市網上社會保險費匯總6月5438+01、6月5438+02、6月5438+03、6月5438+04、6月5438+06-20、6月21至月末及每月剩余時間,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將人民銀行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傳真至相應的保險經辦機構2012起,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上述表格提供給區縣(自治縣)公營業所,由公營業所發放給保險經辦機構。如遇節假日,上述日期將順延;如果在相應的時間段內沒有數據,則不會傳輸。

(六)各區縣(自治縣)征繳子銀行每日將人民銀行國庫(代理國庫的商業銀行)轉賬手續費收據加蓋業務專用章,提供給當地財政部門或相應的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算。

第三十壹條參保單位向銀行繳費的方式具體是:

(壹)參保單位每月15前(遇節假日順延)到地稅代征處,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根據當地代征處提供的當期征收計劃,為參保單位開具壹般稅收繳款書。

參保單位暫時無力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或需要補繳欠費的,應向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提交《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明確本次繳費的險種、費用項目和金額。據此,地方稅務人員開具壹般稅收繳款書。

(二)參保單位持《稅收壹般繳款書》到銀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參保單位開戶銀行將相應手續費劃入相應的區縣(自治縣)參保征收戶。

(四)代收代付子銀行應於資金到賬次日,將各參保單位加蓋收訖章的《稅收壹般繳款書》(第四聯)提供給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和相應的保險經辦機構。其中,養老保險和市級醫療保險統籌的《壹般納稅繳款書》(第四聯收據)原件應送所在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他險種的《壹般納稅繳款書》(第四聯收據)原件,送當地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印加蓋專用印章後轉到相應的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算,(下同)。

第三節對賬和記賬

第三十二條每年6月1日至6月11日,財政部門和各保險機構以每月20日為當月結賬時間,為6月65438+2月31日。

第三十三條關於網上收費方式,各區縣(自治縣)各類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日將戶行提供的收款收據與地稅部門提供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收費清冊匯總表》、《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收費清冊》中的金額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按照《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收費清冊》進行記賬;如發現不壹致,各保險經辦機構將立即向當地公業務處反饋問題,公業務處將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費不壹致通知書》(附件12),交由地稅部門牽頭。本著誰錯誰糾的原則,經當地地稅部門、人民銀行國庫司(代理商業銀行國庫)、財政部門確認,並分別簽署《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處理意見後,由地稅部門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暫定2011年內), 並按原資金劃轉渠道辦理相關手續,再由人民銀行國庫(代理商業銀行國庫)再次劃轉資金。 同時,地稅部門將《稅收收入退還書》和《重慶市社會保險費進賬差額通知書》送當地公辦,公辦送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資金更正,並作為核算依據。

第三十四條以地稅征收大廳開票支付方式的,各區縣(自治縣)各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稅收通用繳款書》據實結算。

第五章信息維護

第壹節基本信息維護

第三十五條《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表》所列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應在變更後15日內,向公業務辦申報《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並出示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公* *商辦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參保單位出具《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變更情況記入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變更信息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節支付信息維護

第三十七條因參保單位漏報、少報導致參保人繳費基數維持或漏繳的,由參保單位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持申請表》(附件13),並提供年度職工工資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公* *商辦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參保單位出具《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充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維護信息錄入其社會保險檔案和計算機數據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維護信息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九條本工作規範實施之日起,參保單位申請維護職工繳費信息,還應當按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信息維護,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節審查

第四十條參保單位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業務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 * *業務辦公室收到復審申請後,應認真組織復審。如有錯誤,對公開信息進行相應變更,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他機關,並在收到復核申請後20日內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四十壹條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事業處提出復核建議。

* * *業務辦公室收到審查建議後,應認真組織審查。如有錯誤,對公示信息進行相應變更,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征繳機構。

公共業務處根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相應的變更和維護公共信息,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信息告知其他機構。

第四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前,接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經審核後應當建立檔案予以保存,並可以建立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供* * *享用。在這些公共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和維護。

企業辦公室可以將上述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合並到企業社會保險信息中進行維護。這些註冊信息壹旦納入公共業務辦公室監控,其他工作機構不得隨意更改。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市公* * *業務辦公室每年向各區縣(自治縣)下達參保繳費審核任務。各區縣(自治縣)公* * *商辦根據市公* * *商辦的統壹安排,每年組織實施對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統壹審核。

第四十五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人員增減、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核定、參保人基本信息維護、繳費信息維護等業務,只能由公共業務辦按規定辦理,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四十六條公共業務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並做好電子文檔的備份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七條本工作規範自2065年7月11日起實施。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工作規範不壹致的,以本工作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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