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在拍賣之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拍賣扣押、查封的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和滯納金:
(壹)被執行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從事經營被扣押商品、貨物後,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
(二)被執行人在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稅收保全措施後,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
(三)被執行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第六條 稅務機關進行委托拍賣之前,應依法審查拍賣標的是否為被執行人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對依法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不得委托拍賣。第七條 稅務機關委托拍賣前應核實拍賣人的資格,並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批準後,制作拍賣決定書、開列拍賣清單,並在5日內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拍賣決定書和拍賣清單應及時送達被執行人。送達方式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用直接送達方式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第八條 稅務機關辦理委托拍賣手續,應向拍賣人提供下列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向經辦人員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三)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處分權證明;
(四)稅務機關扣押、查封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法律文書或憑據。第九條 稅務機關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稅務機關、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情況及有關書面證明材料;
(四)拍賣形式;
(五)拍賣時間、地點;
(六)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七)采用有保留價拍賣方式的,稅務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保留價;
(八)拍賣所得的劃轉方式及期限;
(九)拍賣成交後,傭金由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
(十)約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費用;
(十壹)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後,未經稅務機關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拍賣人擅自再委托的,再委托行為無效;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後,雙方應對拍賣標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稅務機關將拍賣標的移交拍賣人,並辦理有關移交的書面手續。第十二條 拍賣可采用無保留價方式、有保留價方式、增價拍賣方式或減價拍賣方式進行,稅務機關與拍賣人可以***同商定具體的拍賣方式。第十三條 采用有保留價方式拍賣的,稅務機關應當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拍賣標的的保留價,應根據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
稅務機關、拍賣人應對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保密。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撤回拍賣標的的,稅務機關必須向拍賣人書面說明撤回拍賣標的的理由。
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撤回拍賣標的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拍賣人支付合理費用。
由於被執行人的責任撤回拍賣標的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向拍賣人墊支合理費用,再向被執行人追索。第十五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按照《拍賣法》的規定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先向拍賣人支付約定費用。約定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拍賣人在拍賣結束後5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流標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