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紅旗河溝、沙坪壩、陳家坪、楊家坪、南坪轉盤內的行政區域。
本辦法所稱公共* * *停車庫(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庫,主要包括專項建設停車庫(場)、大型公共* * *建築配套群車庫(場)和對外開展停車服務的社會單位自建停車庫(場)。第三條重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停車庫(庫)建設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日常管理可委托重慶市公共停車庫(庫)建設管理辦公室。第四條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公用事業、交通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停車庫(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公共停車庫(場)建設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大型公共建築建設,必須以規劃要求為依據,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原則,建設配套停車設施。第七條公共停車庫(場)設計院建設時,應嚴格執行國家停車庫(場)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
公共停車庫(場)的建設和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條公共停車庫(場)建設資金,要多渠道籌集,堅持誰投資建設、誰經營管理的原則。第九條公共停車庫(場)必須用於停放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條鼓勵社會單位利用自建停車庫(場)開展停車服務。第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到城市公共停車庫(場)或者對外服務的停車庫(場),服從停車庫(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損壞停車設施。
嚴禁在城市主幹道上停車和在公共停車庫(場)周邊設置停車場。第十二條經市公共* * *停車樓(場)建設管理辦公室審批並取得《公共* * *停車樓(場)服務許可證》,公共* * *停車樓(場)和社會單位可以實行收費服務。
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核定。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停車庫(場),應使用市稅務部門印制的由市公共* * *停車樓(場)建設管理辦公室統壹發售的停車收費專用票據,並接受其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000元至5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頒布前,已由交通部門管理的主城區停車庫(場)仍由交通部門管理。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建設管理的公共* * *車停車場(站),仍由公用部門管理。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998日起施行。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公共停車庫(庫)的管理,經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