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在全市同行業或同領域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規模優勢,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前列,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傳統產業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制造業企業年銷售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其中高技術產業不低於3000萬元,建築業企業結算收入不低於4億元;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技術創新體制和投入、運行、激勵機制健全,規劃目標明確,產學研合作穩定,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三)企業有較好的技術積累,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制造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建築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抵於300萬元;
(四)企業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財務單獨立賬,制造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2%以上,建築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企業結算收入的比重≥0.5;
(五)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並具有壹定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總數不低於15人或技術中心大學本科和中高級職稱人員占中心人數的20%以上(詳見附件4)。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兩年內不得申請認定舟山市企業技術中心:
(壹)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有走私違規行為的;
(二)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因偷稅、抗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或正在被立案查處的;
(三)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安全、質量或嚴重環境汙染事故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五)被撤銷其舟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