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按規定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的中央稅收、中央與地方***享稅和部分地方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的範圍包括:
(壹)增值稅
(二)消費稅
(三)郵電、民航、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出口產品稅收管理和教育費附加
(五)企業所得稅
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
從2002年月1月1日起,按照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精神,除原由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因合並、分立而新成立的企業,及原在地方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新辦企業之外,其他新辦企業均應在國稅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實行以下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六)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七)個體工商業戶和集市貿易經營者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及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
(八)中央稅(消費稅)、***享稅(增值稅)及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
(九)在國家稅務局交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預提企業所得稅。
(十)在國家稅務局交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十壹)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它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