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建設有利於促進漁業生產、流通和旅遊觀光綜合發展的現代化漁港。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職責。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港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本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漁港的監督管理。
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海事等部門以及漁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漁港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在漁港的漁民和漁業船舶提供服務,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防止漁港環境汙染,保護漁港環境。第七條 漁港由市人民政府認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公布。第二章 漁港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漁港布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編制本地區漁港建設規劃,並按程序報批。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港建設的投入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漁港建設專項資金,並可采取國家許可的方式籌集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漁港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人民政府所有,並由其依法確定經營權。第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建設、維護漁港及漁港設施;投資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投資協議,享有權益,承擔義務。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對認定公布的漁港,應當根據批準的漁港建設規劃劃定範圍,明確港界,設立界碑(標);綜合性港口應當明確劃定漁業港區。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漁港的功能。因公***利益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第十三條 漁港的建設應當符合漁港的規劃和功能要求,預留漁港配套發展用地。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漁港,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五條 漁港航道和航標、導航、通信預警、消防、給排水、防汙等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漁港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第十六條 漁港設施建設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參加。第十七條 漁港航道、港池及其水域的疏浚、整治由漁港所有者負責,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監督實施。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所屬漁港及漁港設施的綜合管理。漁港經營者按照協議,負責漁港日常管理和維護。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港設施的維護實施監督。第三章 漁港的港務管理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其所屬漁港內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管理,組織、協調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條 禁止在漁港港池、錨地、航道、避風塘從事捕撈作業和養殖生產。第二十壹條 在漁港內施工作業的,應當經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許可並發布有關航行通告後,方可進行。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漁港消防的有關規定,未經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不得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第二十三條 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並向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的,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裝卸。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在漁港碼頭擺設攤檔、堆放雜物或者進行其他妨礙漁港碼頭秩序的活動。
進入漁港碼頭的車輛,應當服從漁港經營者的指揮,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和裝卸貨物。
取得漁港經營權的漁港經營者,按照經營協議,具體實施漁港碼頭秩序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漁港交通安全,擅自在漁港水域內進行水上體育活動。
經批準的水上體育活動,在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發布航行通告後,方可進行。組織單位應當制訂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配備足夠的救生器材和救生人員。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漁港內傾倒余泥、垃圾、廢棄物和排放油類、含油混合物及有毒、有害物質。漁港內應當配備垃圾、油汙等收集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