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兩稅合並實施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已經失效,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關於稅前扣除的規定極其簡單:“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四條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外,稅前扣除的確認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比例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延後申報。
(3)關聯性原則。即納稅人的可抵扣費用必須與應稅所得在性質和來源上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無論納稅人何時可以扣除費用,都必須確定金額。
(5)合理性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可抵扣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壹般商業慣例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納稅人發生的費用必須嚴格區分營業費用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折舊、攤銷或計入相關投資成本。
第六條除條例第七條規定外,下列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壹)行賄和其他非法支出;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繳納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3)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以提取的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律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支出超過或超過法定範圍和標準的。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