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如何扣除住房公積金1。退休人員拿到原單位支付的過節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取得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2008〕723號)的規定,除按規定領取退休工資或者退休金外,從原工作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和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退休工資、退休工資和生活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退休人員從原工作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在扣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單位在向退休人員支付過節費時,應按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是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個人取得壹次性補償(含經濟補償、 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規定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此外,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的有關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辭退人員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壹次性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時期內平均計算。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三。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如何扣除住房公積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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