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初審→中心審核、審批→付款
(二)流程圖說明
1,應用。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出具證明。
2.中央審計和批準。職工向住房公積金審核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二)建設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自有房屋翻建、大修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證明;
(4)員工退休的,提供其退休證明;
(5)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滿5年的,提供勞動部門或所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遷出本省(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1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12)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困難的,提供單位及相關部門證明;
(13)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與死亡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或者遺贈證明。
2.審查和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
3.付款或退貨。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決定是否批準退出。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大廳辦理繳存手續;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工作的基礎
《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管理辦法》
(4)資料歸檔
員工個人取款申請及相關材料長期保存在營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