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將總結和回顧我所分享的內容:
首先,從稅收角度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采購應稅貨物的供應商主要分為三類:
1.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
2.能經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3.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的納稅人。
因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代稅務機關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貨物很難或者只能抵扣少量的進項稅額。所以很多壹般納稅人在選擇供應商的時候通常是壹邊倒的:總是選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者報價低的人作為自己的供應商。那麽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壹下我們企業應該考慮和做出選擇的主要方面。
給大家分享壹個案例,從數據上分析壹下:
從上面的分析過程可以看出,如果以采購過程中支付的最小金額為選擇標準,應該選擇方案三;但如果選擇利潤最大化的準則,則應選擇第二種方案。
對於投資者來說,投資企業的目的不是交最少的稅或者花最少的錢,而是利潤最大化。因此,選擇供應商的標準應該是企業的實際收入,而不僅僅是價格和允許抵扣的進項稅。根據這壹標準,企業應選擇第二種方案。
因此,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不能僅從發票類型或報價來判斷采購經濟性,需要同時對稅率和相關政策進行綜合測算。計算方法可以參考上面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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