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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通訊費報銷新規定

個人通訊費報銷新規定如下:

1、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除非是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交通補貼不需交個稅,否則壹律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壹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壹標準的公務費用,壹律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4、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5、如果當地沒有規定公務費用的標準,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報銷的通訊費均是用於公務的,可以不征個人所得稅;

6、必須要有發票憑證,應該還要求員工提供通訊公司開具的通訊費大類的明細賬單。如果遇到稅務稽查,企業無法提供相關憑證證明該費用的實質,是會被直接要求並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將通訊費作為補貼直接打入員工的銀行卡工資或直接發放現金的(即非報銷形式),也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7、公司內部補貼制度在制定時應考慮到不可能全部員工都有公務所需,不同部門員工的公務所需是有差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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