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優位原則(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壹部新法實施後,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新法、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序性稅法在特定的條件下具備壹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關於稅收爭訴法的原則。
(五)稅法的效力
1.稅法的空間效力。
2.稅法的時間效力:從稅法的生效與稅法的失效兩個方面進行掌握。
(六)稅法的解釋
1.按解釋權限劃分,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執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2.按解釋尺度劃分,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擴大解釋。
(七)稅法的分類
1、按照稅法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的機構具有規範性和統壹性的特點。
稅務行政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聽證制度、回避制度、說明理由制度、信息獲取制度。
2、按照稅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效力依次從高到低。
3、按照具體稅法在稅法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稅收通則法和稅收單行法。稅收通則法在稅法體系中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稅法。
4、按照稅收管轄權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國內稅法與國際稅法。
(八)稅法的規範作用
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教育作用(註意多選題)。
(九)依法治稅
註意依法治稅的基本內容與具體目標、依法治稅的實現途徑。
(十)稅收執法
1.稅收執法的特征:具有法律強制力、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裁量性、具有主動性、是有責行政行為。
2.稅收執法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執法主體合法、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執法依據合法)。
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存在的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十壹)稅務行政監督
1.分類
以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的關系劃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以監督的時間順序劃分: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
以監督對象為標準劃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2.幾種主要的稅務行政監督方式
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主體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
第二節 稅收法律關系
(壹)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及特點
1、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四點:註意選擇題目)。
2、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即征稅壹方),也包括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即納稅壹方)
3、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1、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只能以納稅主體應稅行為的出現為標誌。
2、變更:由於納稅人自身的組織狀況發生變化等5點。
3、消滅(註意)稅收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納稅義務因超過期限而消滅(3年)、納稅義務的免除、某些稅法的廢止、納稅主體的消失。
第三節 稅收實體法要素
壹、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壹般分為兩種:自然人、法人。
註意在實際納稅過程中,與納稅義務人相關的幾個概念:負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義務人、代征代繳義務人、納稅單位。
二、課稅對象與稅率
三、稅目
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征稅範圍,代表征稅的廣度。可以分為列舉稅目和概括稅目。
四、減稅、免稅
1、按照減免形式劃分: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額式減免。
2、按照其在稅法中的地位:法定減免、臨時減免、特定減免。
五、納稅環節
按照納稅環節的多少,可將稅收課征制度劃分為兩類:壹次課征制和多次課征制。
六、納稅期限
1、按期納稅。
2、按次納稅。
3、按年計征,分期預繳。主要是企業所得稅。
註意時間上的要求。
第四節 我國稅法體系的基本結構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憲法+單行稅法。
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目前由增值稅、消費稅等組成。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的稅種是:增值稅、消費稅等12個稅種。
三、教材變化內容
1.“稅法的分類”中增加了稅收實體法的結構具有的特點、稅務行政程序制度、稅收基本法、國際稅法等內容,更換、擴展了稅務規章的內容;
2.“依法治稅”中增加了依法治稅的實現途徑;
3.“稅收執法與監督”中增加了稅收執法的內容;
4.更換、擴展了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