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源稅
本章學習要求:
壹、資源稅概述
(壹)了解資源稅的概念與特點
(二)了解資源稅的立法原則
二、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了解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三、征稅範圍
熟悉征稅範圍的具體規定
四、稅目與稅額
(壹)熟悉資源稅稅目
(二)了解資源稅稅額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熟悉壹般計稅方法
(二)掌握特殊規定
六、申報與繳納
(壹)了解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了解納稅地點
(三)了解納稅期限
(四)熟悉代扣代繳的規定
本章主要以單選、多選為主,也時常與增值稅結合出計算題或綜合分析題,分值大約在10分左右。
本章內容
第壹節 資源稅概述
壹、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
二、資源稅的特點
(壹)只對特定資源征稅
(二)具有受益稅性質
(三)具有級差收入稅的特點
(四)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三、資源稅的立法原則
普遍征收
級差調節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和征稅範圍
第二節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壹、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三節 征稅範圍
壹、礦產品
(壹)原油
原油系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巖等煉制的原油。
(二)天然氣
天然氣系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五)黑色金融原礦和憂色金屬原礦
二、鹽:
固體鹽
液體鹽
三、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的征稅規定
(壹)伴生礦---以主產品的礦石名稱作為應稅品目
(二)伴采礦
伴采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
伴采礦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三)伴選礦:註意對於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不征收資源稅。
應用舉例
在資源稅中,關於伴選礦的稅收政策,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以主產品的礦石名稱作為應稅品目
B.伴選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單位稅額
C.伴選礦量小的,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減半繳納資源稅
D.對從精礦伴選出的副產品不征收資源稅
答案:D
稅目與稅額
第四節 稅目與稅額
壹、資源稅的稅目
(壹)原油
(二)天然氣
(三)鹽
(四)黑色金屬礦原礦
(五)有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錫礦石、黃金礦石等
(六)煤炭
(七)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二、資源稅的稅額
(壹) 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稅率,即固定稅額。
1、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單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資源狀況,參照該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上下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40%。
3、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在規定稅額的基礎上減征30%。
(二) 稅額確定的依據
1、依據應稅資源的自然條件和經濟技術因素
2、依據部分資源加工產品的稅負轉移情況
3、依據鹽類產品的稅負變化情況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壹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稅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課稅數量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況:
(壹)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均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礦產稅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均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對不同產品的具體規定又有所不同。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壹)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產品數量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稅率,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計稅
(二)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1、煤炭。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
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銷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其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三)應稅產品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劃分不清楚或不易劃分的,壹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四)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的稅額征稅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應用舉例
1、某銅礦山3月份銷售人選精礦2000噸,選礦比為20%,該礦山銅礦屬於5等,按規定單位稅額為每噸1.2元,則該礦山3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為( )。
A.2400元 B.8400元
C.12480元 D.36000元
答案:B
解析:2000÷20%×1.2×70%=8400(元)
2.某鹽場6月份以自產液體鹽25000噸和外購液體鹽5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5元),加工固體鹽6000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30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30元,該鹽場6月份應繳納資源稅為( )。
A.125000元 B.155000元
C.180000元 D.305000元
答案:B
解析:6000×30-5000×5=155000
資源稅申報與繳納
第六節 申報與繳納
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五點、與增值稅相同,見教材210頁)
二、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壹律在開采地納稅。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個月
四、代扣代繳
1、適用範圍: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2、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規定如下:
獨立礦石、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計稅
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稅
按照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計稅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