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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申請條件?

壹 稅務師資格申請條件

由於註冊稅務師考試被取消,稅務師考試成為職業考試。通常考試通過的叫稅務師。但是由於取消了註冊的“執業”限制,這個稱呼通常只代表基本水平,沒有法律簽字之類的效力。

通常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叫稅務師,考試條件放寬很多,直接去註協看,最官方。

二 註冊稅務師如何辦理執業

1、順利通過全國註冊抄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學員,請按當地人事考試中心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具體拿證時間預計是9-11月,當然各地略有差異,建議同學們打壹下當地人事考試中心,或者人保局職稱科的電話進行咨詢;

2,領取《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後,同學們要在3個月內到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壹般設立在省國稅局)辦理備案,並辦理申請加入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手續,申請並註冊為執業會員或者非執業會員。

3、申請執業備案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下列材料:

*註冊稅師執業備案申請表;

*《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具備獨立執業能的證明;

*照片;

*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證明及代理手冊。

三 註冊稅務師申請執業怎麽操作

同學妳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領到註冊稅務師證後,妳要在三個月內到省註冊版稅務師管理中權心(壹般設立在省國稅局)辦理備案,並辦理申請加入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手續,申請並註冊為執業會員或者非執業會員。會費標準:執業800元/年,非執業50元/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采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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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稅務師考試證書申請方法有哪些

壹、證書申領程序

根據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發布資格證書申領公告,凡已全科考試成績合格(含免試)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錄考試報名系統,按要求完成證書申領程序。證書領取分為網上申請和現場審核兩部分。

網上申請:

全科考試合格的人員可通過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官方網站登陸“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在“證書中心”提交領證申請。

現場審核:

現場資格審核及證書發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協具體負責,考試合格人員本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領證須知”中所列有關資料原件至現場進行審核,領取證書(各地現場審核與領證時間安排並不統壹)。現場審核和證書領取所在地為通過稅務師考試最後壹科的地區。審核通過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和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二、照片要求

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須按要求登錄報名系統的“證書中心”上傳標準證件照。標準證件照為jpg格式,像素295×413,尺寸1寸證件照(2.5cm×3.5cm),大小約10KB,底色為白色。

稅務師現場資格審核及證書發放工作由地方稅協具體負責,考試合格人員本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現場攜《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及表中所列有關資料原件,至現場進行審核領證。各地現場審核與領證時間並不統壹,請關註各地方稅協發布的領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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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註冊稅務師證書審核要多久

地區不同,審核時間的長短也不壹樣!今年都是網上進行,及時關註相關信息就好了!今年的具體規定如下:

壹、考生申領證書時間

2019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申領時間為2020年4月7日9:00至2020年5月7日17:00。

二、考生申領證書程序

2019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申領程序分四步:

考試合格考生網上申請;

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網上審核;

審核合格考生取得電子證書;

審核合格考生取得紙質證書(中稅協郵寄)。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

具體規定:

(壹)在考試成績滾動管理期內,各科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含免試考生),可以網上申請領取2019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考生可通過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官方網站(cctaa.cn)登陸“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或直接登錄 //k *** m.ecctaa 在“證書中心”申請領證,按要求填寫有關信息和上傳有關證件照片。

三、領證考生註意事項

(壹)網上審核通過的領證考生,請關註中稅協有關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公告,中稅協將分批公告取證人員信息。

(二)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代替紙質證書(人社廳發[2019]27號)。稅務師紙質證書晚於電子證書發放,統壹由中稅協考試辦公室郵寄(郵資到付)。

(三)領證考生在提交申請時,須準確填寫紙質證書郵寄地址、收件人及電話,若因郵寄地址不詳或錯誤,導致證書郵寄失敗,責任自負。郵寄地域僅限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考生由深圳稅協代為發放。

六 怎麽註冊稅務師事務所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規範管理,根據《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發起人出資發起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並負有限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事務所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條 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 發起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三)註冊資本30萬以上;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三)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在事務所執業,並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事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所長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選程序和具體條件,由事務所章程規定。

第八條 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或地名。

第九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壹)事務所章程(草案);

(二)發起人簡歷、《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出資人簡歷、《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出資人協議書;

(五)出資證明;

(六)擬任所長人選的有關材料;

(七)其他註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九)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資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十條 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二)經營業務範圍;

(三)註冊資本;

(四)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

(五)出資人的權力和義務;

(六)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十壹)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壹條 出資人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出資人的權力;

(二)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四)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壹)人事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三)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四)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事務所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壹)發起人向省級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於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下發批復文件;

(四)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內通知發起人。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復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的規範管理,根據《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夥人以書面協議形式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並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事務所的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 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兩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並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

(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四)經營資金為10萬元以上;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事務所可以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幹主要合夥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舉壹名合夥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即為事務所負責人。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可由全體合夥人對事務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並推舉壹名合夥人擔任事務所負責人。

第七條 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或地名。

第八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壹)合夥協議書;

(二)各合夥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合夥事務所章程(草案);

(四)合夥人出資和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

(五)其他註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夥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九條 合夥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事務所名稱、地址;

(二)合夥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四)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五)事務所事務的執行;

(六)合夥人的加入、退出的規定及程序;

(七)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八)違約責任。

第十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壹)合夥人向省級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於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下發批復文件;

(四)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內通知合夥人。

第十壹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復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事務所的合夥人變動,必須經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批準;合夥協議書的修改,必須經公證部門重新公證,並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七 註冊稅務師事務所成立需要什麽程序

註冊稅務師事務所成立需要的程序:

1、合夥人向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2、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3、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於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下發批復文件;

4、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復文件之日起10日內通知合夥人。

(7)註冊稅務師申請條件擴展閱讀: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以委托方自願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並受法律保護。

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托各自所屬的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並監督、指導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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