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直接的。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按照評估價格調整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並相應計提折舊或者攤銷的,調整後相關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對增值的評估可以計提折舊或攤銷,但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抵扣,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時,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選擇逐年調整和綜合調整兩種方法中的壹種,據實計算。據實逐年調整是調整實際計入當期成本的評估增值;綜合調整是對以後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進行平均調整(最長調整期不超過10年)。兩種方法下每年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企業應事先分析比較哪種調整方法對企業有利,選擇壹種對企業有利的方法。
對於存貨等流動資產的升值,因為存貨的清算速度更快,成本也相應更快。如果如實調整這部分資產的增值,應相應提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未能達到遞延納稅的目的。應盡可能將綜合調整法與其他資產的評估增值壹起采用,使前期實際調整的評估增值額小於按實際調整法調整的評估增值額,企業可獲得延期繳納所得稅的利益。
對於固定資產的升值,要看評估後的折舊年限。如果折舊年限長於綜合調整法規定的年限,則據實逐年調整的折舊費用少於綜合調整法調整的折舊費用,企業應據實選擇逐年調整的方法。反之,如果允許折舊年限小於綜合調整法規定的年限,則據實逐年調整的折舊費用大於綜合調整法調整的折舊費用,企業應選擇綜合調整法。
房地產評估對房產稅也有很大影響。企業對資產進行評估後,壹般在會計賬目上按照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會計處理。這樣,企業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時,就會出現多繳或少繳的問題。稅法規定,房地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在賬簿“固定資產”中記錄的房屋原價。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錄房產稅的,應在征收房產稅時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當重新評估。因此,房地產評估後,增值較大的,在不影響企業經營活動、不違反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不進行會計處理,不在“固定資產”科目中體現;如果評估減值金額較大,需要在會計賬目中反映,也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避免不必要的少繳稅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