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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抽逃申報標準

法律主觀性:

註冊資本抽逃的行為是違法的。壹般來說,註冊資本抽逃的話,符合標準就可以認定為犯罪。壹、註冊資本抽逃罪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二)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30%以上的;(三)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4)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3.兩年內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4.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進行違法活動的。(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是新《公司法》確立的壹項全新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根據這壹制度,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約定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申請註冊時,公司先擬出並承諾註冊資本,但並不壹定要將資本實際繳入企業銀行賬戶,更不用說需要專門的驗資來證明這壹點。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文件。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認繳登記制度的建立,對於進壹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率,通過加強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進壹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治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三、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弊端1。實收制需要占用企業資本,降低企業資本的運行效率。現實中,由於這壹制度的約束,大量資金被機構抽走並虛假登記。雖然公司註冊金額看似充足,但公司本身往往沒有相應的資產。壹旦發生糾紛,由於舉證能力的限制,無法保護債權。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缺乏監管等因素。此時,實繳註冊資本制度不僅變得空洞,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逃避責任的手段。因此,這種制度的建立不僅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也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就這樣,國務院出臺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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