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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誌願者公益服務***同組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撐的原則。第五條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支持和保障制度,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 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醫療衛生、健康促進與醫療保障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信、教育、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文廣旅體、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數據資源管理、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青團、婦女聯合會、科協、工商聯、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等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統籌、整合轄區內養老服務資源,協調、落實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建設和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引進專業機構實施運營,發揮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作用;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政策,協助做好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四)明確專門的工作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自治功能,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壹)登記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居家老年人服務需求,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信息;

(二)管理、運營、維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協助政府做好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評議等工作;

(三)組織定期走訪探視八十周歲以上和獨居、特困老年人;

(四)引導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調解養老糾紛;

(五)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誌願者服務隊伍,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弘揚尊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倡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鄰裏互助養老,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幫助。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壹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統籌布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明確各片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布點要求,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按照城鄉壹體、因島制宜、就近可及、醫養康養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專項規劃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要求。

新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殘疾人康復場所同步規劃、整合配套,並統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予以落實。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服務半徑和海島實際,至少集中配置壹處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其新建單處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少於五百平方米。

各行政村根據居家老年人實際需求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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