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廣告業取得的收入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征稅範圍,其適用稅率為5%.廣告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自行(或受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以向廣告客戶(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提供廣告代理服務的,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發明電[1994]2號文件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率為3%),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稅、費。
3、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95號文)規定,凡在我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為計費依據,文化事業建設費率為3%。
4、企業所得稅。從事經營廣告業的廣告公司、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廣告業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事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按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及勞務並取得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直接向上述個人支付所得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受托從事廣告制作的單位和廣告發布者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視其情況分別按照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應稅項目計算納稅。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均為20%。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以納稅人每參與壹項廣告的設計、制作、發布取得的所得為壹次,稿酬所得以在圖書、報刊上發布壹項廣告時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為壹次;特許權費使用所得以提供壹次特許權在壹項廣告的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使用取得的所得為壹次,上述所得分筆支付的,應合並為壹次所得計算納稅。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
廣告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補征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其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向取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納稅義務人選擇壹地申報納稅;納稅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應當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三、納稅申報和納稅期限
廣告業營業稅納稅期限壹般為壹個月,由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或按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於期滿後十日內到地稅辦稅廳申報納稅。廣告業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款並取得發票。廣告業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當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清繳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個人所得稅,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其他涉稅事項
1、從事生產經營廣告業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設置賬簿。
3、對賬簿不健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或沒有建賬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時申報、按額繳納、代扣代繳稅款,如實提供納稅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違者,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